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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商家看过来

一旦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受伤害,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有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相关案件】

       2016年5月2日傍晚,林先生到一酒店参加亲戚的婚宴。在婚宴过程中,林先生使用酒店洗手间,在走到小便池附近时不慎摔倒受伤。酒店服务员在听到呼救后,到现场协助将原告抬出,并将其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林先生腰三椎体压缩性骨折,腰背部挫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在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林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判 决】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林先生参加其亲友的婚礼,属于被告酒店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原告在酒店洗手间内摔倒受到损害,被告作为酒店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视其是否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预见参加婚宴人员众多后,已安排人员加强对洗手间的清理,但被告如能及时在洗手间内铺设防滑垫等,即能用较小成本,更大限度地避免发生滑倒事故。现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因被告未及时清理地面油污导致其滑倒,原告作为成年人,在使用公共洗手间等多水、易湿滑处,本应对自身安全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本次损伤事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由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40%。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金华市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林某53016.76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尚应支付51016.76元。并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延伸】


       ❖法律是如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法》上的原文表述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这里所说的主要针对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就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通俗的讲,就是供我们消费的经营场所。除了《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法》、《公路法》等对住宿和交易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直接或间接的规定。

        ❖ 经营者到底在何种情况下才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进而承担法律责任呢?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一些构成要件的,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损害事实,也就是生命或者身体健康遭到损害,财产遭受损失。因果关系就是说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存在关联性。过错主要看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可以漠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所以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有一个合理的限度。

        ❖ 过错主要是看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如何判断是否充分?

主要是看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经营者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经营者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以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当然,在考虑充分性的同时也要兼顾当前社会物质条件所提供的现实可能性,考虑注意程度与现实的社会治安环境的直接联系,因为如果整个社会的治安状况不好,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安全承担的风险必然加大,所尽注意义务的程度就更深,所以要从现实考虑,以公众的眼光分析在某一具体情形下产生安全义务是否超过经营者的现实承受力。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什么情形下,当消费者受到损害,经营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比如消费者主动进入经营场所或者非法进人,经营者的店堂告示或者硬件设施合理配备了,主动进人经营场所的人或者非法进人者因无视这些提示而造成的损失,经营者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在经营场所这个公众的地方,希望经营者对每个人都当面告知难免苛刻。再比如,消费者没有使用或拒绝使用安全预防设备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伤害,那么经营者便应指导消费者如何使用以及告知不使用时可能发生的后果等,这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范围,当经营者做到这些之后,应视为经营者已经尽到注意义务。

❖ 经常看到在经营场所失窃财务的新闻,这种因为他人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形下,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有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如果在经营场所失窃财务,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需要承担责任。之所以规定补充责任,主要考虑加害的第三人与经营者并不是共同进行了一个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如何理解?

 首先,补充责任是顺序补充,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了侵权责任,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补充责任是相应补充,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是全部承担下来的,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同时,在第三人侵权时,对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不能过高要求,因为经营者毕竟不同于具有健全保障体系的国家机关,只要尽到一个善良人的义务,按照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来衡量已经尽心尽力了。

有些场所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当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身份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经营者赔偿?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时,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请求赔偿,但正如前面讲到的,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以及与行为的原因大小相适应的有限的补充责任,而不是第三人所不能承担或不足承担所余下的“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自身具有过错的,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认定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如果消费者自身的责任较大,承担主要责任,商家的责任一般在20%-30%左右,也就是由商家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较大,比例一般在70%-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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