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嘉上塘派出所方面
8月24号被害人信息失联后,朋友报警是16:22,永嘉上塘派出所最终也未获得有效信息,其间的警方行为是不合理的:
(1)民警“16时41分许”用报案人手机与滴滴客服联系,距离报警已过19分钟,反应非常迟缓,未选择与滴滴直接联系,处置适当。更严重的是,当警方想起与滴滴联系时未使用警用电话,妨碍了调查效率。警方的行为是自相矛盾的,当前冒充司法机关的诈骗活动很猖狂,警方为什么信任这种联系方式可以促进调查效率?
(2)滴滴客服称安全专家会介入,要求等回复,这一反应已证明对方不信任所谓的“警察”,但警方等了32分钟。
(3)警方要求获取司机手机号码或车牌,被滴滴拒绝,实际上他们还中止了调查,因为始终没有得到滴滴的信息。他们的理由是:17时44分许,确定乐清当地警已介入,然后自我确定为“积极配合”方。
总之,这次报警没有介入效果。
2.乐清虹桥派出所方面
(1)“17时30分许”,受害人家属报告失联,内容已包含被害人发出“救命”信息,民警6分后用接警电话与滴滴联系,客服称需3至4小时反馈,民警说紧急,客服才说加急。
(2)从报案起磨蹭了19分钟,滴滴还要求出示警方证明。
(3)警方磨蹭了15分钟来证明自己是警察。
(4)滴滴又磨蹭了9分钟,18时13分报告了车牌和司机信息。
这次介入耗费了43分钟。
【概括总结】
以上事实反映:
第一,两个派出所均缺乏刑事侦查的敏感意识,从报案到获得最初级信息用了1小时51分钟,显然,此时还没有上报上级刑事侦查部门,是处警机制有问题;
第二,警方对滴滴顺风车没有特别管理制度,没有及时警情联系通道,是一重大制度缺失;
第三,滴滴顺风车没有合理的警情处理制度。
针对这些重大制度缺失,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可能性:
【建议1】载客行业属于治安上的特殊行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强制报警制度,所谓强制报警,就是在符合公安机关给出的异常形式要件时,营运企业和司机必须报告治安警情和犯罪警情,不报就要处罚。这项制度不限于网约快车。
【建议2】网约快车行业对司机的认证不能替代公安机关的审查,应当建立车牌和司机信息强制报备制度和监管制度,我不知道有没有这个制度,但制度理由是充分的:基于出租车与网约快车的差别(前者是职业营运,后者是兼运),司机人群的犯罪心理是不一样的,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以出租车为职业的人,做这个职业就是为了猎艳或者抢劫(他们可能犯罪,但不至于犯罪理由先于职业选择),快车网约司机则极有可能犯罪理由就是加入行业的原因,滴滴司机群的信息反映了这种心理,因此警方须增加比出租车更严重的监管责任——也就是说,快车行业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运营市场,公共管理却要以较高成本管理市场,如何平衡财政,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你先得把管理模式做出来。
【建议3】全面设计技术辅助管理,考虑到技术可行与成本必然增加的复杂问题,政策设计应倾向于加大网约快车的营运成本投入(这不必然增加乘客的负担,要认真清理一下网约快车业究竟付出了什么成本),这一投入应对的是非职业化司机的安全风险。政策明确,则对策明确,一些网约快车的对策是把营运导入社交化的轨道,原始治安风险变成了必然的“时髦化”治安风险,公共管理就是要纠正这种资本运作的反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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