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松(化名)在义乌做外贸生意,2020年2月份卖了一批口罩给香港客商刘柏(化名),刘柏通过张树(化名)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了200万人民币到陈松的工商银行账户上,陈松收到钱之后,马上就将钱支付给了12家上游口罩厂家,后陈松的工商银行账户及12家上游口罩厂家银行账户因涉嫌诈骗被某省公安机关冻结。
经与公安机关反复沟通,目前12家上游口罩厂家的账户已解冻,陈松个人的账户要待整个案件结束后再行解冻。
二、办案回顾
事后回想,为帮助当事人顺利解冻,当时应该主要是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从法律上分析判断陈松的200万资产并非涉案财物
在正式申请解冻之前,律师首先要对财物的法律性质作出一个分析判断。因为如果不是“涉案财物”,那么就有理由开展后续工作。如果就是“涉案财物”,那么后续的解冻工作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那么陈松的这200万人民币到底是不是“涉案财物”呢?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而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总结起来,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物的效力范围及于涉案财物,对人的效力范围及于犯罪者本人及恶意第三人。
具体到本案,首先,这200万人民币是正当的货款,而不是违法所得或者供犯罪所使用;其次,陈松的工商银行账户是做生意用的,从未用于犯罪或者出借给他人用于犯罪;再者,对刘柏的资金来源不知情;最后,张树的中国银行账户是第一次往陈松的账户打钱,陈松事先不知道刘柏会用张树的账户打钱,陈松是在收到银行水单之后才知道刘柏是用张树的中国银行账户打的钱。
因此,这200万人民币不是涉案财物,账户也从未用于犯罪,而陈松也是善意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冻结陈松的工商银行账户及12家上游口罩厂家的银行账户。
第二,搜集证据证明陈松的200万资产并非涉案财物
解冻相当于是要改变公安机关已有之决定,因此,就特别需要当事人提供强而有力之证据证明解冻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当时为证明 200万人民币不是涉案财物、工商银行账户从未用于犯罪以及陈松是善意第三人等事实,指导当事人搜集了以下证据:
一是提供营业执照、陈松的工商银行流水等用于证明工商银行账户是陈松个人用于做生意的,而不是违法犯罪的;
二是搜集刘柏与陈松之间下单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陈松与口罩厂家之间订货的聊天记录、口罩厂家的出货记录、深圳仓库的入库、出库记录以及报关记录、刘柏与陈松之间关于货款支付的聊天记录等全流程证据证明上述200万系货款且陈松事先不知道刘柏会用张树的账户打钱的事实。
第三,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申请解冻陈松的200万资产
公安机关为查处犯罪,会扣押财产、冻结账户。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就会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帮助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和正确履行职责,就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动去公安机关说明事实、提供证据、主张权利。因此,当时当事人一是配合调查(做笔录)、提供证据;二是在做完笔录后,经常联系民警,询问进展;三是反复和民警陈述冻结账户特别是冻结12家上游口罩厂家对陈松个人信誉及做生意带来的不利影响。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2020年修改后为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以及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有权向该机关及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当时当事人原本还打算去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相关情况的,后因12家上游口罩厂家的账户及时获得解冻,因此就没有去。
三、心得体会
账户解冻是个知易行难的事情,实践操作难度比较大。为提高解冻几率,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了解账户冻结机关、冻结原因
可以让当事人通过银行查询冻结的机关、冻结的原因、有无留下办案民警的联系方式等。然后及时与办案民警联系,求证冻结原因,询问解冻可能及条件等。
第二,理清转账背后的事实
账户冻结有可能是因为账户的问题,也有可能是因为款项的问题,需要一点点去排查。比如账户,既涉及到当事人本人账户也涉及到第三方账户(非交易发生方),这时就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清楚:本人账户平时做什么用,有无出借给他人等,第三方账户之前有无给当事人转过帐,本次转账之前对方(交易方)有无告知会用第三方账户转账等。再比如款项,则需要了解清楚,对方转账事由、是否知道对方款项来源等。
第三,尽可能搜集证据证明财物合法性
对此,可以考虑按时间顺序,比如从交易的洽谈到货物的转移再到货款的结算以及支付,来搜集、提供证据。通过向公安机关提供这种全链条式证据来达到证明目的。
第四,做好当事人的辅导工作
公安机关很可能会找当事人做笔录了解情况,这时候就有必要给当事人做好辅导。辅导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心理辅导,告诉当事人这也是其向公安民警讲清事实、陈述解冻理由的一次很好机会,因此不必慌张;另一方面是问题辅导,告诉当事人民警有可能会问哪些问题,让当事人理清思路、准备好证据,尽可能讲清事实。
第五,做好长期提供法律服务的准备
因各个地方操作实践不一样,也没有一个有效、权威的解冻程序,因此,律师要做好长期沟通、反复争取的准备。
作者简介
成志明
靖霖义乌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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