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80205 【实施日期】 19980205 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 (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 (六)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 第四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 第五条 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其它直属机构直接组织的国家重 (二)其它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 第六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 (五)预评价方法; (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筑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 (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