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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阶段义务教育作业负担学生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面向本省阶段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天文、航模、STEM、科学小发明、小制作等)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标准(相关机构统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设立总要求


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


举办者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者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五条


党建工作要求


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第七条


章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


管理制度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编写审核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招生和收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课程备案和信息公开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还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内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九条


办学出资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培训场地


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消防安全评估等)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工业厂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

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线上培训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陆;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业务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线上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

第十二条


设施设备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设施设备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行政)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 


管理团队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安排,充分配备教学、安全管理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培训人员队伍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持有理工类毕业证书或从事科技类相关工作满3年及以上),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并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培训内容与培训时间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或自编教材,所有培训教材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采用自编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自编教材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不得晚于21:00,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类培训名义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

第十八条


财务与收费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同时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培训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该账户需与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分,不得对该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十九条


安全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室内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等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属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应在疏散走道、楼梯间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度;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

第二十条


附则


本标准由发文机关进行解释。

本设置标准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制定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内容与本设置标准不同的,以本件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 |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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