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解读拒缴物业费的严重后果
文/李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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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来梳理众说纷纭的争议事项,也许最能够厘的清、分得开。物业费无疑是迫切和重要的一个。
不是说物业费这个词汇本身,而是探究物业费的本质内涵。
物权法,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设立了第六章。
本章的首条:“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宗明义,把区分所有权规定的十分清晰:“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意即“共有”、“共同管理”两项权利。“共有”是静态的,“共同管理”是动态的。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句话就决定着物业费的不可豁免,因为只要拥有区分所有的权利,就必然对应着区分所有的义务。权利是“区分所有权”,义务是对共同管理所负有的法定义务,物业费显然就属于这一义务。
无论是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也好,还是业主自治下的业主自管也好,其他管理人形式的管理也好,物业费是天经地义的法定义务。
至于采取何种形式来对物业进行管理,如何去使用物业费,属于另外一个范畴的事情。
传统的包干制下,显然模糊甚至打破了这种区分所有权规定的法定义务与如何实现共同管理权的权利二者的分别,导致莫衷一是、混沌杂乱的权利义务关系。
回到物权法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明确物业费的法定义务属性,厘清共同管理权的法定边界,以及物业费这一法定义务作为前置的义务得以履行,才能够具备行使共同管理权的资格,才有物业管理小区走向有序的可能。或者说应当先归集物业费,再谈如何使用物业费,没有这样一点作为基础,不归集物业费而讨论物业费如何使用属于本末倒置!
这样来看,作为单一业主不缴纳物业费,首先就违反了法定义务,失去了谈论如何使用物业费的资格,应当先履行了义务,再行使权力。
规定了物业费的法定义务属性之后,下面的问题:比如以何种方式来管理物业,以及管理的效果时是否达成等,就是单纯的事实问题了,处理起来也就简单得多了。
再拆开物业费的组成来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9月10日发布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物业费应当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物业费的成本项目除去人工费、公共能耗费之外,管理费和利润所占的比例并不高。
抛开现实的客观条件,拒付物业费造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恶性循环,其长远的损失和危害远远大于当前所能看到的和料到的。而业主,必将为这一结果买单!
原标题:《物权法视角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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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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