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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恩、养恩孰大?两位柔弱母亲利用父权礼法,拼命为自己争取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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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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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本文有万余字,即便不算引用的资料,也有近八千字,看不了长文的慎入

写在前面的话:查《五礼通考》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于氏陈情案,俺对这个柔弱但很勇敢的女性很是佩服,就在网上检索她,遗憾的是,她在浩瀚史海中太过渺小,居然没有被多如恒河沙的自媒体们淘到,没一个自媒体专门写她,只有某博一位呼吁母权的博主简单介绍过她,以及在几篇论文中曾被一笔带过。

还好,让我惊喜的是,看到某瓣有推荐一本书,专门讲述这个案子,阅读后对于氏更为钦佩,同时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于是,才有了本文。虽然能够预知,我大概率是写了个寂寞(没人看嘛),但俺还是一往无前。

晋成帝咸和五年(330),散骑侍郎贺乔的遗孀于氏,勇敢地向朝廷上表陈情,在父权伦理的天下里、机智地利用男性制定的礼法,为自己争取权益。

尽管历史上有不少女性曾向朝廷上过表,但为了女性自己的权益上表陈情的,于氏则是第一人,她的嫂子陶氏是第二人。

虽然于氏的诉求最终没有成功,但她的勇敢和机敏,猴格认为实在不应该被埋没,希望让更多人了解,特别是那些接受现代教育的洗礼、却对腐朽女德无缝迎合的“牌坊精”们,对比于氏、陶氏,她们应该羞愧的。

01,前尘

晋惠帝司马衷在位的中晚期,丹阳郡的世家贺氏和于氏结亲,知书达理、贤良淑德的于氏女,嫁给文质彬彬、风度翩翩的贺家幼子贺乔(又作贺峤)。

不幸的是,夫妻两人成婚多年,备受婆家人喜爱的于氏,都没有生育。于氏娘家不愿意让女儿女婿变成怨偶,就主动向贺家提出,以于氏无子为由,请贺家遣还于氏。

贺乔的母亲薄氏,很怜惜小儿媳,同时又站在两家的立场考虑,认为婚姻是合二姓之好,没有绝离之说,不能生有啥,不就多纳几个妾嘛!

因此,薄氏拒绝了于家的提议,给小儿子贺乔纳妾,以便解决他们夫妻无子的问题。

贺乔的二哥贺群也很同情弟妹于氏无子,正好他的妻子陶氏在生了两个儿子贺澄、贺馥后,又有了身孕,贺群就对母亲薄氏提议:于氏不幸无子,如果陶氏再生男孩,就给于氏做儿子。

他还数次对家人说这样的话,于氏很感激二伯,“敬诺拜赐”,就开始为新生儿准备衣物,等待他的出生。

等陶氏生下第三个儿子时,脐带一断就被于氏接走,于氏为他取名贺辉,并服药催乳,像亲生母亲那样哺乳贺辉。

在哺乳期就失去儿子的陶氏,每次看到贺辉就忍不住想抱抱,但都被丈夫贺群呵止。家里的奴婢有议论贺辉身世的,贺群就斥责她们。

显然,贺群的种种行为,就是想让贺辉在幼年时期和于氏建立母子亲缘,所以才狠心断绝他与生母陶氏的亲恩。

就在于氏以为有儿万事足时,过百天不久的贺辉就夭折了,付出了大量心血还落得一场空,悲伤的于氏为贺辉之死憔悴不堪,婆婆薄氏更加怜惜她。

这时,陶氏又有孕了,贺群再次承诺把新生儿给于氏,这个孩子就是贺率。又一次喜当妈的于氏尽心竭力,就像抚养贺辉一样,精心养育贺率。

在贺率一周岁后,于氏的丈夫贺乔的一个姓张的小妾,为贺乔生下儿子,贺乔为新生儿取名叫贺纂。纂,有继承的意思。但贺纂出生,并没影响贺率在贺乔那一房的嫡长子地位。

正是由于贺群的管控,贺率一直都不知道自己的生身父母是谁,从他记事起就以为自己是于氏和贺乔的亲生子。

当贺率六岁、贺纂五岁的时候,贺群去世,贺家的言论失去控制,贺率的身世很快就不是秘密,贺率开始自嫌自己不是于氏的亲生子。

等贺率长大成人后,经常听到亲戚们议论,说贺乔有亲儿子贺纂,贺率肯定不能再做于氏的儿子——过继后生出亲子让嗣子归宗是当时的社会主流嘛——如果贺率不回归本生,就是与贺乔为后了。

晋成帝咸和四年(329),被于氏“推燥居湿,分肌损气,二十余年,已至成人”的贺率,不顾于氏的含辛茹苦,还是回到亲生母亲陶氏身边。

付出了真心和精力的于氏自然不愿意,她很可能对贺率归宗的事,在家族中提出反对意见,或者还和陶氏发生过争执冲突。

当时她的丈夫贺乔已经病重,贺乔对贺率的行为没有一句指责,更没有站在妻子的立场,明确向族人表示自己的态度,反而含含糊糊的对于氏说:

把贺率给你养,是母亲和兄长商量决定的,外边议论贺率归宗的人,又有几个是通晓礼法人情的?这件事应该由公私两方共同讨论解决。

随后不久,贺乔就病死了。

眼看贺率归宗就要成为既定事实,等不到家族裁决的于氏,在咸和五年(330)愤然向朝廷上表,自述上表陈情的缘由,发出微弱但坚韧的呐喊:

贺率因为年纪还小、“未究大义”,所以受流言的影响,以至无以自处,才归宗本生。我也只是个“不达典仪”的小妇人,只知道婆婆把贺率给我做儿子,并不是单单给我丈夫贺乔做嗣子的。我奉婆婆之命尽心尽力抚养贺率,到老了却被儿子抛弃,不能得到儿子的反哺回报,怎么可能无怨呢?小妇人想请教朝廷的衮衮诸公——我奉婆婆之命养大的儿子凭什么不能继续做我儿子?

按古代人的正常认知,某男无子,和兄弟商量后,把侄子抱来抚养,那就意味着他要过继侄子为嗣子,某男夫妻自然就是婴儿的嗣父嗣母,要承担养育的职责。

当贺乔和于氏没有生育时,贺家为他们解决无嗣问题的措施有二:其一,给贺乔广纳妾室以备诞育子嗣;其二,先后两次把贺辉、贺率给于氏养。

最后结果是贺乔的妾室生出儿子,解决贺乔无后的问题,按照当时的社会主流意识,过继嗣子又生出亲子后,嗣子就要归宗本生的,所以,贺乔在庶子出生后,直接就给儿子取有继承含义的名字,那就意味着贺率不能再以贺乔嗣子的身份立足贺家,是必然要回归本生的。

但问题是,付出了心血和精力、含辛茹苦把贺率养大的于氏,不愿意了。

她的理由就是,贺率不单单是过继给贺乔做嗣子、还是给她于氏做儿子、是她安身立命之本——“原薄及群以率赐妾之意,非唯以续乔之嗣,乃以存妾之身”——显然,于氏企图把“母权”和“父权”平起平坐的并立,这在古代专制父权社会里,无疑是一种挑战——你一个男性附属物居然肖想和男权分庭抗礼?太大逆不道了吧!——所以说,敢于挑战礼教束缚的于氏,真的是一位很了不起的古代女性!

02,上疏

那于氏是如何为自己争取权益的呢?简单概括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接下来,猴格把于氏表文中的六不解、十疑逐条解析一下:

【1】夫礼所谓人后者。非养子之谓。而世不深案礼文。恒令此二事以相疑乱。处断所以大谬也。凡言后者。非并时之称。明死乃主丧。生不先养。今乃以生为人子。乱于死为人后。此妾一不解也。

【2】今谈者以乔自有纂。不嫌率还本也。原此失礼为后之意。传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今乔上非大宗。率不为父后。何系于有纂无纂乎。此妾二不解也。

【3】夫以支子后大宗者。为亲属既讫。无以序昭穆、列亲疏。故系之以宗。使百代不迁。故有立后之制。今以兄弟之子。而比之族人之子后大宗。此妾三不解也。

从一至三不解可以看出,于氏试图从礼经规定立后的资格和程序,来反驳贺率的身份是为人后(即贺乔的嗣子),其立论有三:

其一,区分“为人后”和“养子”的不同,提出“为人后”是人死后才过继的主丧者,不是人生前就养在身边的;而“养子”是孩子甫一出生就养在身边,批判现实社会怎么能把二者弄混呢?

其二,礼经规定只有大宗才可以立后,贺乔不是大宗,是没有立后资格的,贺率不是过继给他为后,而是给于氏做养子,所以,贺率的去留和有没有贺纂又有什么关系呢?

其三,礼经规定以支子后大宗,而兄弟之子犹子,贺乔本就该视“犹子”贺率为子,怎么能把犹子比拟为后大宗的族人支子呢?

从于氏的立论看,她真的很聪慧,因为《仪礼·丧服》的确规定大宗才有立后的资格,非大宗是没资格的,所以,她借此否决掉贺率是给贺乔为后。

但是,她无视了现实中的一个事实,就是早在春秋战国以来,基于务实的角度,小宗就也可以立后了,并且是“代代有之”“亦是一代成制”,还得到汉代礼学家们的认可,因此,于氏拿贺乔是小宗、否决他立后的资格,明显是行不通的,与现实风气不符,是得不到现实认同的。

此外,礼经中也并没有规定立后的程序,在于氏之前,立后的事例是生养、死立都有,于氏强调的为后不生养、生养非为后,明显是在钻礼法的空子借题发挥。但反言之,别人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来反驳她。

看得出来,于氏想把养子和立后区别开来,但现实社会中却是不区分的,因为有活着就立后的,也有死后立后。并没有典籍规定活着立的是养子,死后立的是为后。

所以,虽然于氏提出贺乔是小宗没资格立后是符合礼法的,但在现实中,却难以取得同时代人的同情和支持。

【4】凡为后者。降其本亲一等。以成人之性。奉父母之命。而出身于彼。岂不异婴孩之质。受成长于人。不识所生。惟识所养者乎。鄙谚有之曰:黄鸡生卵。乌鸡伏之。但知为乌鸡之子。不知为黄鸡之儿。此言虽小。可以喻大。今以义合之后。比成育之子。此妾四不解也。

【5】(丧服)礼传曰: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义比于子而恩非子也。故曰为后者异于为子也。今乃以为后之公义。夺育养之至恩。此妾五不解也。

【6】与为人后者。自谓大宗无后。族人既以选支子为之嗣矣。今人之中。或复重为之后。后人者不二之也。自非殉爵。则必贪财。其举不主于仁义。故尤之也。非谓如率为嫡长先定。庶少后生。而当以为讥。此妾六不解也。

从后三不解看,于氏从恩义的角度,对前三不解提出的为后不生养、生养非为后论点、进一步补充论证。

其一,用谚语证明养恩比生恩大,为人后是成人奉父命出继,婴孩儿是自幼养育于他人、不识所生、惟识所养,所以,怎么能把义合之后和成育之子相比呢?

其二,利用典籍记载抠字眼,提出为人后者只是“若子”,终究异于“为子”,只不过是基于家族公义,才把为人后比于亲子,但终究不如亲养的更亲,所以,怎么能用为后的公义,来抹杀育养人(指于氏)的恩情呢?

其三,批判现实中那些重复立后的人,不是贪图别人爵位就是贪图别人家财,和贺率先确定嫡长子地位后、庶少子贺纂才出生的情况是不一样的,重复立嗣的行为难道不应该受到讽刺?

从“嫡长先定、庶少后生”的字眼,就能看出于氏的意(野)图(心)之明显,她一边否认贺率是丈夫贺乔之后,一边企图以她为本位、建立贺率在贺乔家嫡长子的地位,以“母权”来安排家内的人伦秩序,想让母权凌驾在父权之上,这行为在父权社会中,简直是石破天惊、想天翻地覆啊!

【7】妾又闻父母之于子。生与养其恩相半。岂抱胎之气重而长养之功轻。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故服三年。诗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长我育我。顾我畜我。出入腹我。欲报之恩。昊天罔极。凡此所叹。皆养功也。螟蛉之体。化为蜾裸。班氏之族。乳虎纪焉。由此观之。哺乳之义。参于造化也。今率虽受四体于陶氏。而成发肤于妾身。推燥居湿。分肌损气。二十馀年。已至成人。岂言在名称之间。而忘成育之功。此妾一疑也。

在第一疑中,于氏引用圣人语和典籍中赞扬养育功劳的话,提出生恩和养恩是相同的,不能因为重生恩而轻养育之功劳。

指出贺率虽然是陶氏所生,但出生就受到自己悉心的照顾抚育,岂能因为生养的名称之别、就忘却二十多年的成育之功?

【8】夫人道之亲。父子、兄弟、夫妻皆一体也。其义。父子首足也。兄弟四体也。夫妻判合也。夫惟一体之亲。故曰兄弟之子犹己子。故以相宗也。今更以一体之亲。拟族人之疏。长养之实。比出后之名。此妾二疑也。

第二疑呼应了前面的第三不解,于氏再次指明兄弟之子犹子,是一体之亲,比为后的族人支子更亲,所以,怎么能把兄弟之子和族人支子相提并论呢?

但客观的说,在这一条中,于氏无视礼法中过继是按昭穆顺序、血缘亲疏来选择嗣子的规定,刻意把兄弟之子与族人支子摘开来,属于无理强说理,毕竟,古人过继优先考虑的就是兄弟之子,没有兄弟之子才会考虑族人支子。

【9】夫子之于父母。其情一也。而有以父之尊。厌母之情。以父之故。断母之恩。以父之命。替母之礼。其义安取?盖取尊父命也。凡嫡庶不分。惟君所立。是君命制于臣也。慈母如母。生死弗怠。是父命之行于子也。妾之母率。尊命则由群之成言。本义则乔之犹子。计恩则妾之怀抱。三者若此。而今弃之。此妾三疑也。

在第三疑中,于氏引用“父至尊”的原则,强调父尊于母,子要受命于父,而贺率是被生父贺群做主给于氏养的,所以,身为贺群之妻的陶氏、贺群之子的贺率,应该奉夫命、父命,断绝本生关系。

然后,于氏又通过“慈母如母”的原则,指出她养大了贺率,贺率就应该事之如母,怎么能弃母归本生?

很显然,于氏在本条中再次利用父权礼制来伸张自己的意图,甚至不惜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前者用贺群来压制陶氏和贺率,这没问题。

但后边的慈母如母就未免牵强,因为礼经说的慈母如母,是指家主把甲妾之子给乙妾抚养,故乙妾是甲妾之子的慈母,而于氏是贺率的叔母,并不是贺群之妾,她引用慈母如母为自己辩护,实在有点勉强。

【10】诸葛亮无子。取兄瑾子乔为子。乔本字仲慎。及亮有子瞻。以乔为嫡。故改字伯松。不以有瞻而遗乔也。盖以兄弟之子犹己子也。陈寿云:乔卒之后。诸葛恪被诛绝嗣。亮既自有后。遣乔子攀还嗣瑾祀。明恪不绝嗣。则攀不得还。亮近代之纯贤。瑾正达之士。其兄弟行事如此。必不陷子弟于不义。而犯非礼于百代。此妾四疑也。

【11】春秋传曰:陈女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取而字之。传又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往而承之也。取而字之者。母也。往而承之者。子也。在母。母之仁也。则蜾裸之育螟蛉。在子。子之义也。则成人之后大宗也。苟能别以为己子与为后之子不同文也。则可与求礼情矣。以义相况。则宗犹父也。父犹母也。庄姜可得子戴妫之子。系之于夫也。兄弟之子可以为子。系之于祖。名例如此。而论者弗寻。此妾五疑也。

在第四、五疑中,于氏举了两个例子:其一,诸葛亮养哥哥诸葛瑾之子诸葛乔,后来生了亲子诸葛瞻,也没让诸葛乔归宗,甚至不影响诸葛乔的嫡长子地位,正是因为兄弟之子犹己子,之后诸葛恪被杀诸葛瑾绝嗣,诸葛亮让诸葛乔的儿子诸葛攀还嗣诸葛瑾。

其二,卫庄公的妾戴妫,生了儿子卫桓公,卫桓公被嫡母、卫庄公的妻子庄姜养为己子。庄姜可以以戴妫之子为子,是因为丈夫的缘故,那她于氏以丈夫哥哥之子为子,也是因养子和丈夫的庶子是同一祖父的缘故。

坦白说,于氏这两条论据都毫无力度,尽管于氏想继续利用父权礼法为自己站台,但引用的并不得当。

前者诸葛乔是明确过继给诸葛亮为后的,然后诸葛攀归宗也是奉父命,在父权社会里,父亲可以决定子嗣的去留,但身为母亲的却没有资格;

而后者中,身为嫡妻、嫡母的庄姜,本来就可以养妾子,妾子法理上的母亲也只有嫡母,所以,不管庄姜是否养育桓公,都不影响桓公是她儿子的事实,就像于氏养不养庶子贺纂,贺纂的母亲都只能是她一样,这是身为嫡妻拥有的天然权利。

【12】董仲舒一代纯儒。汉朝每有疑义。未尝不遣使者访问。以片言而折中焉。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裸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夫异姓不相后。礼之明禁。以仲舒之博学。岂闇其义哉。盖知有后者不鞠养。鞠养者非后。而世人不别。此妾六疑也。

【13】又一事曰: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夫拾儿路旁。断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于不坐之条。其为予夺。不亦明乎?今说者不达养子之义。唯乱称为人后。此妾七疑也。

【14】汉代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子而养之。淑亡后。子还所生。朝廷通儒移其乡邑。录淑所养子。还继秦氏之祀。异姓尚不为嫌。况兄弟之子。此妾八疑也。

【15】吴朝周逸。博达古今。逸本左氏之子。为周氏所养。周氏又自有子。时人不达亦讥逸。逸敷陈古今。故卒不复本姓。识学者咸谓当矣。此妾九疑也。

在六至九疑中,于氏引用董仲舒判的两个案例和前代的两个事例,来继续佐证她的两个观点:

一个是继续论证养子和为人后的不同,于氏指出,礼法禁止异姓为后,但董仲舒判异姓相养即为父子,为后者不鞠养,鞠养者非后,这说明养子和为人后是不同的。

其二,继续证明生而不养即绝父(母)子之恩,没生但悉心养育了,就可以享受天伦,所以董仲舒判决养恩为大,徐淑的养子也被禁止归宗,周逸同样没有归宗。这些异姓都可以为养子,何况贺率这个犹子呢?

从于氏的引用可以看出,她努力论证养功可以取代生恩,就是想暗示世人,陶氏没有养过贺率,于义已绝,就该绝母子恩情。

但从她批评时人把养子和为人后混为一谈的行为可知,不只是典籍不区分养子和为人后,就连现实也是把养子等同为人后的,可怜的于氏绞尽脑汁想把养子和为人后区分开,创造新的亲子人伦关系,实在是勇气可嘉,但也真的是困难重重。

【16】为人后者止服所后。而为本父服周。一也。女子适人降所生。二也。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三也。诸侯之庶子。不得服其母。四也。庶子为王。不敢服其母。五也。凡此五者。非致人情。礼称以义断恩。节文立焉。率情立行者。蛮貊之道也。患世人未能错综礼文。表里仁义。乱于大伦。故汉哀以诸侯嗣天子。各还尊其私亲。以为得周公严父之义。而不知其大悖国典。

夫未名之子。死而不哭。既名之后。哭而不服。三殇之差。及至齐衰。所禀所受。其体一也。而长幼异制。等级若此。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杀而不举者。君子不受不慈之责。有司不行杀子之刑。六亲不制五服之哀。宾客不修吊问之礼。岂不以其蠢尔初载。未夷于人乎。生而杀之如此。生而弃之。受成长于他人。则追名曰本吾子也。乃全责以父子之恩。自同长养之功。此妾十疑也。

在第十疑中,于氏也阐明两个观点:

其一是引用礼法中为人后者要降服本生父母的条款,指出礼法规定降服本生就是要“以义断恩”,扯起家族公义的大旗来压制生恩。还批评汉哀帝以诸侯嗣天子,还尊崇本生私亲,是大悖国典。

其二是引用礼法中父母为孩子服丧的条款,指出父母不会因为孩子是亲生的,就都爱重、会给予同等待遇。还进一步指出现实中很多父母对孩子生而杀之、弃之的现象,父母杀了孩子,官府也不判有罪,父母也不伤心。被抛弃的孩子如果被别人养大,父母又有什么脸说这本来是我儿子,必须要报答我对他的生恩呢?

于氏在第十条疑问中的论据,是最犀利有力的,虽然仍不免有断章取义之嫌,但还是能够占据礼法及道德高地的,因为在现实中,尽管有兼顾人情的考虑,过继子一旦过度尊崇生恩,就也会被世人抨击批判的。

所以,于氏借此提出子如果率情而尊生恩,就是有悖于人伦义理,虽然有点不通人情,但是合乎法理的。

问题是,于氏一直努力把为人后和养子区别开来,现在她自己又混为一谈,又不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于氏在表文中,一直从自己的母职经验出发,驳斥生育重于养育的看法,指出生恩不能侵夺养恩之功,甚至不惜贬损生恩的意义和重要性。

同时,她还极力分辨养子和为人后的不同,想依据母职的养育之功、以母权为根本,突破以父权为本位的继嗣逻辑,建立新的自然亲子关系。

尽管她“援引古今,辞义蔚然”,但在强大的父权伦理制度下,她想伸张的意图、及想争取的权益,都显得很微弱,很难站得住脚。

03,对决

在于氏上书后,贺群的妻子、贺率的生母陶氏,为了夺回被丈夫送出去的儿子,也大胆的上书朝廷,和弟媳于氏打擂台。

虽然陶氏的表文没有完整的流传下来,但通过张闿奏疏中引用的部分,也可以窥探一二,陶氏同样利用父权礼制的逻辑,去争取让儿子还宗。

陶氏提出贺率的身份就是出为贺乔之后,早在贺乔的妾室生子时,骠骑将军顾荣就提醒顾群,贺乔有亲儿子了,应该让贺率归宗还本。

陶氏还举例当时的儒宗、司空贺循,无子时曾过继从子顾纮为子,等生出亲子后,贺循就让嗣子贺纮归宗本生。如今贺乔有亲子,贺率归宗本生有什么错?

从于氏和陶氏妯娌俩的表文,可以看出当时的贵族女性文化水平之高,不只是有一定的修养和素质,还通晓经史子集,所以对引经据典是信手拈来。

贺家两妯娌的表文,让东晋朝廷引起议论,晋成帝敕令太常、廷尉、礼律博士参考旧例,商讨处理此事。

太常博士杜瑗,比较同情辛劳二十多年却一场空的于氏,且两晋时期有不少异姓养子,因此,时人也比较看重养育的恩惠,所以,认为养育之功不能抹杀的杜瑗,就引用赵氏孤儿的故事,来支持于氏:

程婴养大了赵武,在死后,赵武为他服齐衰三年,齐衰三年是父死后子为母所服,从赵武之服可知,赵武把程婴养大他的恩情视同母恩,所以为他服齐衰三年,这是报答养育之恩,无关为后之义。

异姓有养育之功都可以视同母恩,何况原本是兄弟之子又受叔母于氏养育之恩呢?所以,贺率应该以于氏为母,报答她的养育之恩。

廷尉史陈序直接甩了两条律令:“无子而养人子以续亡者后,于事役复除无回避者听之,不得过一人”、“养人子男,后自有子男,及阉人非亲者,皆别为户。”然后根据律令判决:贺乔已经有亲子贺纂,嗣子贺率就应该别立门户。

由于陈序没有公开表态支持谁,所以我们也不知道他判决的让贺率别立门户的前提,是否是让贺率归还本生。

尚书张闿则明确反对于氏、支持陶氏,他站在父权礼制的角度,无视于氏自诉的养育之功,质问于氏所谓的养子非为人后出自哪本典籍,并用现实中养子就是为后的实际现象,来反驳于氏于礼无据。

同时,他看待贺率的身份,仍以贺乔为本位——有亲子就让嗣子归宗,否决于氏想以母权为本位、通过女性的养育之恩、建立与贺率的自然成子关系、以及以贺率为嫡长子的意图,简单粗暴的把于氏的表文斥责为“博引非类之物”,判决贺率归宗本生

丹阳尹谟(失其姓故仅称名)支持张闿,他同样无视于氏为母的辛劳,认为于氏的长篇大论,都不是出自礼仪正典,只不过是想要达到自己目的而找出为自己辩解的说辞,张尚书的判决才是合乎典籍,足为一代典范的,应该按张尚书的判决让贺率归宗。

最终,贺率归宗,为自己争取权益的养母于氏失败了,同样为自己争取母职的生母陶氏取得胜利。

但实际上,这场争子案并没有真正的胜利者,不过是两败俱伤。

不知道于氏在失去贺率后将怎么度过余生——大概率会因为和庶子贺纂之间产生隔阂,而影响晚年的生活质量。

也不知道陶氏又将如何挽救母子之间二十多年的隔膜——缺失的感情还弥补得回来吗?

陶氏的胜利是建立在于氏的不幸之上,而于氏最初的意图又是建立在陶氏的不幸之上,两个女人无疑都是父权制的牺牲品,不管是生恩还是养功,都不敌“父至尊”。

甚至她们要为自己争取权益,都只能在父权制度体系里面寻找依据。

陶氏连续被丈夫剥夺两个儿子,这其中的痛苦得不到丈夫贺群的安慰;于氏含辛茹苦养育两个养子,却一个夭折、一个归宗,她的悲伤同样得不到丈夫贺乔的共情。

作为父系制度的制定者和维护者,贺群、贺乔乃至贺率们,永远不会和女性感同身受,因为妻妾、儿女,都不过是父权的附庸,任凭父权随意处置的私属物品。

余韵

尽管于氏试图突破父系礼制的继嗣逻辑、争取自己为母权利的诉求,在父权社会看上去很不切合实际,最终也失败了。

但她处在她的社会环境中,能够勇敢的说出自己的诉求,机智的利用礼法典籍,小心翼翼的在父权制中,为达到自己的私心去行动。这种行为无疑是值得称赞的,也是值得钦佩的。

还有,陶氏的勇敢也不应该被忽视,这个受夫权操控半生、充当生育工具的可怜女性,能够在丈夫死后为了自己的权益大胆的发声,也足以让人敬重了。

被强行赋予,再被强行剥夺,拥有与否都无关本人意愿,这就是女性的真实生存状态。

值得欣慰的是,尽管历代封建律法都不承认女性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只能充当男性的附庸,但历朝历代都不乏觉醒独立意识、敢于冲破封建礼教束缚、追求属于自己幸福生活的优秀女性,向那些伟大女性们——致敬!

ps:

于氏的陈情表除了让后人了解她的勇敢和博学外,当时存在、却在后世失传的一些典故文献以及谚语,也因为于氏的引用,得到保留。

比如董仲舒断案,根据史书记载,后人只知道董仲舒曾“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但都是“世亦罕闻”,只有两个案子,因为于氏在陈情表中引用过,才得以保留下来,让后人得窥董氏断案的风格,“以资博闻”。

还有那句民间谚语:黄鸡生卵。乌鸡伏之。但知为乌鸡之子。不知为黄鸡之儿。——被宋人叶廷圭记录在《海录碎事·圣贤人事部上》的“继嗣门”中。

以及女性不育但为了抚育孩子就服药催乳的行为,也被叶廷圭收录到同书同卷的“妇人门”中,成为妇人贤美表率的典范之一(寡闻的我比较惊奇的是,原来没有生育的女性服药催乳真的具备可行性啊!原来某些小X书描写的东西也不全是瞎编胡诌啊)。

以及:

虽然于氏谋求母权的行为失败了,她的付出被朝廷大官熟视无睹,但聊以慰藉的是,她作为母亲的付出,还是被后世的父权制社会认可的(捂脸!这句话写来很令人憋屈)。

比如元人吴澄,在表彰抚养丈夫哥哥儿子和丈夫庶子的大同人穆氏之妻邢氏时,就把邢氏视为贺乔之妻于氏,认为她俩的行为“相类”,是“贤行”。

老吴还借机讽刺近世(元朝)某些士大夫,不能正身御家,纵容妻子的悍妒无道,没有儿子却不肯过继兄弟之子,也不许丈夫纳妾,或有妾不许丈夫亲近,致使丈夫无子绝嗣,成为得不到祭祀的鬼,对比邢氏(于氏)的行为,岂不羞愧于心?······

写到这里,想象一下古代专制社会中盘根错节又令人窒息的父权制,内心真的充满了无力感啊!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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