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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的 法律意见

铸恒2022(法意)第003号

辽宁铸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某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并不限于:

一、A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改造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A区B栋

1、《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双方为B有限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

2、《C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改造装修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协议》(D有限公司与E)

3、《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E,承包人:F)、工程量《统计汇总表》、《关于我司办公区改造工程施工整改的函》 、《关于沙河口区服务大厦装修改造工程施工整改的承诺书》、C发出《关于我司办公区改造工程延迟付款的通知》、《介绍信》

4、《施工合同》隔层板安装(E与G有限公司签订);

5、角钢等购货合同;

6、《钢结构制作合同》;

7、《购销合同》细工木板等;

8、《电线电缆定货合同书》;

9、《供货安装合同》;

10、平安财险保单《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EAR)保单》(保险单号:1072700390039319....),受益人为KM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联系人:某某某;

二、B有限责任公司1号楼五、六层修缮,工程地点:大连市

发包人为:B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为:J有限公司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1999-0200)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B有限责任公司1号楼三、四层修缮,工程地点:大连市西岗区

发包人为:B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为:M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以上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解决如下问题,以补充相应材料。

(一)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的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需要补充我们在近三年跟甲方要求结款的证据,或者补充证据。

(二)适格的原告与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应为实际施工人,被告可以以甲方作为被告,以999为第三人,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实际施工人

1、 明确实际施工人,根据上述资料显示实际施工人为陈某,名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为盖某

2、 需要证明我们为实际施工人,需要补充证据如下:

1) 因为是包工包料,提交资料包括各阶段或项目的实际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合同约定可以打给甲方后代付的部分提供支付给甲方的银行流水,需要银行印章的证据;

2) 工程款结算的银行流水;

3) 甲方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施工的证明;

以上资料若补充完整,根据现行法律,以实际施工人起诉甲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得到了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终985号、大连中院(2022)辽02民终3134号、江苏省盐城市中院(2020)苏09民终1490号的判例支持

                                                                经办律师:李庆华 律师

                                                                       二0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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