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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茶馆内以起“马古”的方式聚众赌博获刑 (2017)川032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川0322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文盲,住四川省富顺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富顺县的店面内经营茶馆,并在该茶馆内以起“马古”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和赌具,以“庄家”通吃一盘,从中抽取一定金额的方式营利,刘某某共抽头渔利5000余元。2017年8月18日,富顺县公安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和张某某、谢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赌资149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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