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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每月增发30元

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按照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参保缴费并领取基本养老金,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省文件享受每人每月增发30元。
2、按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调整办法,不再按系数核减。其他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职)人员仍按缴费系数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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