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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金融机构间家族财富管理产品供给比较研究(六)



家族财富管理产品设计创新——以家族信托为例


虽然目前中国已经有多家金融机构纷纷进入家族财富管理领域,但家族信托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灵活多变的信托条款设计使信托公司与其他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相比较时,在财富传承、事务管理和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利益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因此,此部分将以家族信托为例研究分析中国家族财富管理产品设计的创新。


(一)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


1.监管政策变迁


中国信托公司自1979年重新恢复设立至今,跌宕起伏,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既有值得汲取的历史教训,也在中国改革开放和金融体系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发挥过积极作用。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遵循信托业的科学发展规律,着力研究改革多年摇摆不定的业务发展模式,着力解决多年带病运行困扰行业监管和发展的根本问题,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引导信托公司改革和对外开放,使中国信托业开始步入良性、快速、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在新常态下,“十三五”期间监管层将进一步促进信托业回归本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家族财富管理行业终将成为一片蓝海。



2.中国家族信托法律困境解决对策———监管者角度


(1)明确信托财产权属。目前中国理论界学者对于信托财产归属意见不一,不论何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这也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制度时未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权归属的原因之一。但信托财产权属规定不明确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信托纠纷的解决。对此,立法者不能一味采取回避态度,应该积极组织学者和业界人士共同探讨,认真论证,最大限度统一认识,甚至敢于抱着试错的态度,尽快明确信托财产权属,为信托业发展指引方向。


(2)明确信托登记制度。针对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导致可投入信托的财产有限的问题,建议通过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加以解决。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纳入信托财产,增加家族信托可委托财产的范围,提高富裕阶层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建议有关部门在现有财产登记机关新设信托登记功能,使信托登记制度很快地建立和运作起来,并且,在完善信托登记制度的同时,如何顾及信托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中加以考量的重要方面。


(3)完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目前中国《信托法》仅规定在公益信托中设立信托监察人,在此建议修改《信托法》,在私益信托领域特别是针对家族信托增设信托监察人制度。具体来说,设立家族信托监察人时既要明确信托监察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也要严格信托监察人的辞任、解任以及新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法,减少监察人侵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可能性,真正发挥监察人的作用。


(4)确立信托税收制度。针对信托的重复征税问题,信托税法提出了两种理论,即信托导管理论及信托实体理论。信托导管理论认为信托只是一种方式和手段,作为中介连接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受益人才是最终的信托利益的实质享有者,因此信托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享有实质利益的受益人。尽管信托导管理论在解决信托重复征税上具有很大作用,但其仅适用于普通信托,不能涵盖所有的信托类型,特别是受益人或受益份额不确定的情况下,信托导管理论存在不足。此时信托实体理论能够弥补这些不足。信托实体理论将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将信托所得归属于信托本体,由受托人代表信托本体履行纳税义务。但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为实质课税原则,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形式上所享有的权利,信托实体理论倡导对信托主体进行征税,即会使得名义上的财产所有权与实质的受益权相互独立,有可能造成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用信托进行逃税的发生。两种理论各有长处和不足,相互补充,因此,建议今后可以考虑结合两种理论,以信托实体理论为主,以信托导管理论为辅,解决信托重复征税问题。此外,在遗产税方面,建议尽快完善税制安排并尽可能保持税率的相对稳定,为家族信托发展提供稳定的外部税收环境。


(二)基于投资者有效需求的产品创新


家族财富管理业务操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金融机构应当以各自直销团队与财富管理俱乐部建设为切入点,待形成稳定客户资源后,在内部配备相应的专业化团队,或在外部与专业化机构合作,针对高净值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一站式的全方位私密定制服务。


具体而言,主要基于客户需求的三个层次,为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提供几点建议,对其他金融机构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1.个性化理财投资


第一层次的个性化理财需求主要考验信托公司的资产配置能力,比如能否通过合理的组合投资为客户量身定制一套收益与安全兼备的长期理财计划。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多年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体市场的经验与优势,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符合他们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理财投资方案,选择专业的管理团队和理财投资经理,为其提供专业的理财投资咨询,这也是目前中国已有家族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布局的重点。


2.多元化定制服务


针对第二层次的多元化定制服务需求,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其平台资源优势与其他机构合作,通过财富俱乐部等途径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旅游、定制化消费、定制化教育和定制化医疗等服务,搭建跨界资源平台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定制服务。这样不仅能够提供升级版的理财服务,更能提升用户体验。


3.家族办公室


针对第三层次的家族办公室服务需求,信托公司需要通过在第一层次服务和第二层次服务过程中,取得客户充分信任并且与他们建立稳定的伙伴关系。此时,信托公司可以更加深入地为高净值客户进行家族财富管理。在开展家族办公室业务之前,信托公司首先需要打造精英团队或者外部专家库(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为客户提供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进而实现家族传承、家族企业传承和家族精神传承。


当然,这一层次的服务也需要和移民信托、境外投资等配套业务相结合,以充分满足特定客户的需求。


图19 家族信托的客户需求层次与配套服务


(三)产品形式与资产配置的要素再组合创新


结合中国家族财富管理资产配置需求要素的特点,进一步丰富家族信托的产品形式。参照国际信托业经验,本部分提供以下家族信托产品设计思路,主要包括养老型信托产品、子女抚养型信托产品、财产保值增值型信托产品、家族企业传承型信托产品。


1.养老型信托产品


该产品主要针对有一定经济实力而又由于客观条件无法得到家庭有效照顾的老年人,财富拥有者将其财产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客户的财产情况及需求,为其量身定制养老计划和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直至其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安排;同时针对客户的信托财产制订管理和投资方案,以实现该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在客户去世后根据信托协议进行财产处置和分配。


2.子女抚养型信托产品


针对财富拥有者希望在自己身后能够安排好子女的生活,使其生活不受影响的需求,信托公司可设计推出子女抚养型信托产品。


3.财产保值增值型信托产品


主要针对有保值增值需求的财富拥有者,特别是高端法人客户,譬如全国五百强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基金会等。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需求来配置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主要目的是确保委托人资产能保值增值,并不以高收益为目标。


4.家族企业传承型信托产品


针对拥有家族企业的财富拥有者,他们希望在自己去世后该企业仍能可持续发展,避免因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或者无法胜任而对家族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基本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将目标客户的股份或其他股东权益纳入信托计划,在客户去世后,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包括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的选择以及公司收益的分配和处理,以保证相关家族企业在客户去世后能按其意志一直延续。该类信托的具体形式有家族财产合格继承人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离岸信托。


(四)事务管理类家族信托产品创新


本部分将结合万向信托与中华遗嘱库在2015年7月推出的“家族财富保护传承全体系计划”这一案例进行探析。2015年11月,运用该计划的第一单股权管理事务类家族信托正式落地。


1.案例简述


2015年9月,某北京公司为开拓广东市场,与当地创业团队达成合作意向,双方共同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公司拟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其中创业团队出资1400万元,北京公司以无形资产和销售代理权等出资600万元。


(2)创业团队流动性较大。团队成员为53人,未来可能引入新的团队成员,有部分人员也可能因为个人发展等原因无法继续留在团队中。


(3)创业团队每个成员均应在加入团队后5年内完成所承诺的业绩,否则公司有权清退股份。后续将根据创业团队成员进出情况和业绩完成比例对创业团队成员的股份比例进行调整。


(4)股份公司计划在未来几年内进一步引入更大投资,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并择机上市。


2.客户需求


在采取传统的直接持股或有限合伙等模式为股份公司设计股份结构时,客户关注的几个核心问题如下:(1)如何把握创业团队成员登记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时机;(2)如何防止个别创业团队成员与股份公司之间因为股份确认的纠纷而导致对股份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3)如何防止创业团队成员的离婚、继承对股份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4)对部分尚未结婚、即将结婚的创业团队成员的财产保护;(5)因创业团队人员变动,表决权如何管理。这些问题需要一事一议,与客户做好沟通及相应安排。



图20 万向信托股权事物管理类信托


3.股权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


该信托面临的三大难题:(1)受托人如何处理受益权份额的计算和确认等事务;(2)受托人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3)如何与客户的家族事务对接。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万向信托引入了信托保护人。


4.引入信托保护人的解决方案


(1)由中华遗嘱库(是一个向社会提供遗嘱保管服务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担任信托保护人,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信托保护协议》,约定双方在业绩承诺、家族事务等问题上变更、调整受益权份额的条件和确认程序,由信托保护人居中保护信托目的和委托意愿。受益人如有其他家族事务需要服务的,则由信托保护人对接律师为客户提供遗嘱、协议、代理等其他服务,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2)由委托人、受托人和中华遗嘱库签署《信托合同》,确认中华遗嘱库的信托保护人身份,确认由中华遗嘱库负担事务性管理职责,中华遗嘱库对受益份额调整进行确认后,受托人仅凭中华遗嘱库的确认即可调整。


(3)投资顾问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负责就股份公司的运营向受托人进行指示,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指示授权代表出席股东会议并作出表决。就投票权管理而言,投资顾问须根据委托人与受益人的表决结果作出指示,在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委托人的意见为准。


5.该方案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启示


在以上方案中,由于信托保护人的设置,信托公司仅需对接信托保护人,而且仅需按照约定程序审核信托保护人提交的基础性资料,便可完成信托受益权管理,无须对受益权调整所依据的条件进行审核和确认。就像一部加装了挂钩的货车,信托公司仅负责资产管理的车头部分和挂钩部分,对接挂钩的是信托保护人,而挂钩后面的家族事务、表决权事务等,则由信托保护人与委托人、受益人或相关主体通过协议、遗嘱或其他委托事项来约定和操作,信托公司和金融机构完全没有必要介入其中,从而很好地将事务管理剥离于资产管理之外,使得信托公司和金融机构可以专心从事资产管理。对于信托保护人的选择则是关键中的关键,即具备独立、专业、公正、长期持续特质的组织才可担任信托保护人。


(课题牵头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

 

摘自:《2016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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