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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外汇法律问题


不得不感慨,中国的春节,俨然是地球的旅游黄金周!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春节期间,我国公民出境旅游总量约615万人,春节出境游的人次和消费,超过国内旅游。59%的春节游客选择出境旅游,41%选择国内游。我国游客从国内242个城市,到达全球85个国家和地区、1254个目的地城市。据相关统计,2017年春节我国游客春节出境花费高达1000亿元。


不过,小律在本文中无意讨论“爸爸去哪了”,只想很认真地就外汇法律问题提个醒儿:那些看似轻描淡写且“简单灵活”的外汇兑换,却有可能是重大违法行为。这绝非是哗众取宠,因为无论是否相信,法律就在那儿!再看看近年来被警方查获的地下钱庄,涉案金额之巨,涉及人数之广,无不骇人听闻。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在不断加强对外汇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从近期发布的新规即可窥一二。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无独有偶,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对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国家外管局管理检查司司长张生会在谈到2017年外汇检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时亦表示,继续以银行为切入点,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加大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逃/骗汇、套汇、非法套利”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和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规定貌似离我们很远,但对于经常出境消费或有跨境业务的富豪朋友来说,却是值得警醒的法律问题。如果仅为图一时便利而触犯法律,是得不偿失的。小律简单介绍与外汇相关刑法规定:


一、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逃汇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构成逃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主体范围作了扩充,扩充后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在立案标准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认定构成逃汇罪,将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骗购外汇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即可能构成骗购外汇罪。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事实上,法律也不会形同虚设!




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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