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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污染物治理的法律现状与执法实践

一、新污染物的含义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

从新污染物的概念来看,其具体种类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存在变化。目前国际上普遍纳入新污染物管控范围的物质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是内分泌干扰物,三是抗生素,四是微塑料这四者之间的部分物质的界限并不是很泾渭分明,而是存在交叉,例如DDT、六六六、二噁英等属于持久性有机污物同时也属于内分泌干扰素的一种。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指人类合成的能持久存在于环境中、通过生物食物链(网)累积、并对人类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化学物质常见的有二三十种,包括日常名字听到多的有DDT、六六六、二噁英等,其他化学物质大类还包括七氯、多氯联苯六氯苯开蓬六溴联苯,多环芳烃六氯丁二烯八溴联苯醚十溴联苯醚五氯苯多氯化萘短链氯化石蜡

内分泌干扰物又称环境内分泌干扰物,也叫环境荷尔蒙,是环境中天然存在或污染的可模拟天然激素生理、生化作用,干扰或抑制生物体内分泌、神经、免疫和生殖系统功能,产生可逆性或不可逆性生物学效应的一类化合物。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内分泌干扰物筛选测试咨询委员会将能够通过干扰激素功能、引起人群可逆性或不可逆性生物学效应的环境化合物称为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内分泌干扰素诞生的时间很久远,如其中的DDT,1847年即被合成,20世纪被广泛应于作杀虫剂,其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性长期得不到重视。1962年,美国科学家蕾切尔·卡逊在其著作《寂静的春天》中怀疑,DDT进入食物链,是导致一些食肉和食鱼的鸟接近灭绝的主要原因。因此从70年代后滴滴涕逐渐被世界各国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旧类型的环境干扰素除了DDT外还有六六六、乐果、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以及四氯联苯、二噁英等,新一类的环境干扰素主要来源于塑料增塑剂合成树脂、绝缘材料中,包括邻苯二甲酸脂类双酚A、双酚F阻燃剂、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等等,后者也是我们日常接触较多的比如塑料生活用品、家具、室内装饰装修等都可能接触到。

抗生素是指由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放线菌属)或高等动植物在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抗病原体或其他活性的一类次级代谢产物,能干扰其他生活细胞发育功能的化学物质。抗生素日常生活中使用非常多,科学发明史上著名的小故事:弗莱明发现青霉素,说的就是青霉素这种抗生素发现的过程。除了青霉素外常见的抗生素还包括磺胺、链霉素氯霉素、林可霉素、四环素、红霉素万古霉素喹诺酮类按照其化学结构,抗生素可以分为:喹诺酮类抗生素、β-内酰胺类抗生素、大环内酯类、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等抗生素虽然对人体具有治疗所用,但其危害也不容忽视,比如被广为诟病的耐药性等。

微塑料是指指的是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碎片和颗粒微塑料不仅进入自然环境中,而且在人类血液系统中也发现微塑料的踪迹。微塑料通过呼吸道、食道等进入人体,难以被人体消化吸收并且会造成蓄积,危害人类健康。

整体上,新污染物具有对自然环境和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新污染物对器官、神经、生殖、发育等方面都可能有危害,其生产和使用往往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同时新污染物比较隐蔽。多数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并不明显,一旦发现其危害性时,它们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已经进入环境中而且大多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特征,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并在生态系统中易于富集,可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

二、新污染物的管控立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新污染物治理立法,部分新污染物的管理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的立法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从土壤角度和固体废物管理角度对新污染物防控作出了规定,另外生国务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此也有部分规定,生态环境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主要从登记管理角度对新污染进行了规定。另外食品安全、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有部分涉及。

因此,目前新污染治理没有统一立法,其管控的管理也分散于不同行政部门,这种局面不利于新污染物防控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在国家已经制定大气、水体、固废、土壤、噪声等大部头领域环境法律法律后应当逐步完善新兴领域如新污染物治理的环境立法,逐步形成点线面结合,立体严密的环境法律体系,来适应群众环境权益的需求。

三、关于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立法建议

为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建议适时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法、总法,应当从整体上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作出安排,增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同时加强危险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制度的衔接。优化大气、水、土壤、固废法律中相关条款与新污染物治理的进一步契合度。推进制定新污染治理专门立法,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统一管理、新污染物信息报告、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登记、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方面对新污染防控治理进行系统化的规制。各地方立法机关也可以从“小切口”角度出发,对某一类的新污染治理进行规定,如河南省濮阳市就出台了《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从不可降低塑料管理角度出发进行环境管控,也是防治“微塑料”污染的一个重要立法探索举措。

四、新污染物的执法实践

目前比较的典型的新污染物执法,主要集中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对挥发性有机物、有机溶剂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罚则,第七十九条对排放持久性有机污物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罚则;《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从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配额许可、进出口管理、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措施等方面对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新污染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相关罚则;《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从登记许可、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等方面对新污染物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相应法则。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规定属于日常执法中比较常见的类型,比如企业喷涂工序等;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执法方面,最近几年生态环境部以及各省都开展过专项行动,也查处了大量的违法企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查处有机溶剂违法的比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如2022年2月,连云港生态环境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该局对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中使用大量有机溶剂,且生产线中载有气态挥发性有机物料、液态挥发性有机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数大于2000个。该公司2020年度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构成了“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整体来说,除了挥发性有机物执法外,其他类型的新污染物执法相对于环境违法整体属于一个小类别,但是随着这方面宣传的广度深度愈加强化,国家对新污染物的重视度也越来越强,执法的紧迫性也会越来越严峻,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学习,适用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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