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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破产程序中处置企业污染物产生的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

“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诉源治理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野生动物及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人居环境权益维护和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相关内容,反映了广东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手段,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司法新作为。

六、破产程序中处置企业污染物产生的费用应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

——某家具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家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管后发现该公司仍遗留超10吨生产污水以及10吨有毒、易燃工业危险废物尚未处理,极容易发生污染物扩散、泄露,导致土地和地下水污染。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完成了上述污水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费用合计132500元。家具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管理人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清算程序。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处置污水和工业危险废物所产生的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在公司财产中优先列支、随时清偿。因家具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破产程序中产生的企业污染物处置费用清偿顺序问题。在破产审判中,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生态权益优先理念,明确企业污染物处置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优先列支、随时清偿,有利于指导破产管理人正确履职,推动企业破产清算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转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曹晓凡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大全》(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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