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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处罚办法》发布后,送达行政处罚文书不可随心所欲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重要环节,对于处罚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其中《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对“电子送达”方式也给予了进一步细化。

一、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时间是多长?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而《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七章第二节对“送达”作出了详细规定,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本法对公告送达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送达处罚文书可否随意选用送达方式?


在基层执法中,执法人员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对于那些送达地点比较远或者不配合的当事人,一些执法人员常常直接采用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那么,送达处罚文书可否随意选用送达方式呢?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方式送达:

首先是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以及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其次是代为送达(转交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以及电子送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送达(转交送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以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

第三是公告送达。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以在报纸及电视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社区、经营场所予以公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告送达有特别严格的程序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七章第二节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59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仅以电话联系不上新乡容创公司、找不到该公司办公地点为由,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剥夺了新乡容创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陈述、申辩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2021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1465号],驳回河南省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特别严格的程序要求,公告送达可以说是最后没有办法的办法。

所以,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时不可随意选用送达方式,否则程序违法。

三、可否以派出机构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名义送达?


在基层执法中,有的县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向当事人送达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时,往往以县生态环境部门或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名义送达给当事人,并加盖了XX市XX(县)生态环境局或XX市XX(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印章。

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均规定,向当事人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所以,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时,必须是作出该行政处罚文书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并加盖该行政机关的相关印章,而不得以派出机构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名义送达,更不得加盖了XX市XX(县)生态环境局或XX市XX(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印章。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是县生态环境局还是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送达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时,可在送达回证上加盖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印章,送达人员并签名即可。

四、可否通知当事人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处罚文书?


对此问题,虽然《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均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接送达处罚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生态环境部门领取。

在基层日常的执法中,一些(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知当事人到本单位领取处罚文书时,常常将送达地点直接打印在送达回证上,并标注送达地点为(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室。从送达回证上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XX市生态环境局,而送达地点又是(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室,这显然既不符合法律文书送达的逻辑,也不符合法律文书的送达规定。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对于通知当事人到当地县生态环境部门或(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室来领取处罚文书的,送达地点一栏可不填写,但执法人员需要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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