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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犯罪案件不处理是否涉嫌渎职?

【问题】

环保局与公安局联合执法,发现环境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环保局应当做什么?不立案处理是否涉嫌渎职?

某市环保局

2017年3月9日


【解答】

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涉嫌环境犯罪的证据和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法》设定的情形是,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案件,也尚未立案。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发现犯罪并已经立案的情形,《办法》没有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发现环境犯罪并立案的情形,环保部门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二)需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立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查,不予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移送案件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环保部门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做到了上述几点,就能避免渎职。否则,就会涉嫌渎职。

法岸网——让执法者心中有谱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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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处罚主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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