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企业委托我环保局下属的监测站进行环境监测,监测所得的数据是否可以作为我局征收排污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或证据使用?
某环保局
2017年3月28日
【解答】
在企业委托的环境监测中,委托人是企业,受托人是环保局的环境监测站,所得出的监测数据应当归委托人所有。除非经过委托企业允许,否则监测站无权将监测数据交给环保局使用。非经企业认可,环保局将监测数据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则该证据属于来源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实际上,如果监测站是环保局的下属单位,那么监测站就是环保局的组成部分,其接受外部委托进行监测的行为,应当视为环保局的行为。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外部委托进行监测的非法定性,监测站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监测本身就是非法的,更别说将监测数据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法岸网——让执法者心中有谱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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