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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直排在执法实务中涉及的几种观点

一个企业将污水直接排放到没有任何防漏措施的沟渠里。经鉴定污水ph12.2。此沟渠离河水特别远,无法渗漏入河流等水体中。生态环境部门可不可以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移送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应该运用何种法律对企业处罚?

针对此问题,在实务中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可直接认定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其处罚即可。至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移送拘留的规定,要与《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结合起来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因为相对于《环境保护法》来说,《水污染防治法》是特殊法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才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论是否造成水污染事故,都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进行移送。在《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可得出,实施逃避监管行为应当移送的论断。若要完成此案件尽职处理,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处罚,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的附则中界定了水污染物的含义。它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此沟渠已经干涸,离河水特别远,无法渗露入河流、地下水等水体中,所以企业的这些强碱性污水不能认定为水污染物,从而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由于这些强碱性污水不能认定为水污染物,从而可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来认定处罚,进一步说,根据事实情节,可按照该法的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或者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来处罚。

聪明有智慧的阅读者,您是怎样认为的呢?

【相关法条】

1.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4.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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