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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不准予强制执行?只因送达程序不合法

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补充。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随着近年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不断增加,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司法实践中,因程序不合法导致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时有发生。

笔者检索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因送达程序不合法,导致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案例。通过案例引出送达程序不合法常见情形。依据法律规定,详细梳理生态环境部门如何送达合法,并区分自然人与法人送达程序的不同,制作送达流程表。希望对行政机关送达程序合法有所裨益。

案例一

在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于守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0)鲁0784行审13号 中,因被执行人投资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向被执行人所在《山东法制报》报刊公告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因此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径直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程序不合法,故裁定对于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准予执行。

案例二

在海丰县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17)粤15行审复1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维佳造纸厂没有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致使污水处理池纸浆液溢出池外,排向外环境。海丰县环保局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丰县环保局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蓝文鑫。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海丰县环保局向被执行人邮寄了督促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维佳造纸厂的工作人员蓝文鑫签收,该厂的经营者蓝深否认收到相关文书,签收人也承认没有将文书转交给经营者,致使行政行为对被执行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事项依法不准予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的规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维佳造纸厂的经营者蓝深。在没有证据证明蓝深已授权委托蓝文鑫签收,蓝深否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海丰县环保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蓝文鑫,送达程序不合法,其行政行为对被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复议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事项裁定不准予执行并无不当。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文书,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做到送达程序合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

送达行政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指定了代收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时,必须将附有注明寄回联系地址的送达回证和要送达的文书一起邮寄,并索要回执。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文书后,按规定应立即转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对自然人进行公告,应由该自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村)委会出具其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或无法代收、无法转交的证明,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对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或法人(其他组织)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人经营、不知下落等证明,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应特别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应说明文书主要内容,还应说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例如:陈述、申辩的期限、申请听证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综上,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首先应采用直接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应该采用转交送达的方式;而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时才可以使用。

附送达流程图


编辑:邱骏          审核:章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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