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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布里诉麦迪逊案.doc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发生在1803年的美国。案件的起因需追溯到1801年;当时执政的联邦党在下届选举中惨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同时失去了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这样;控制司法权变成了联邦党的最后希望。1801120日;即将卸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自己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月27日获参议院同意;马歇尔在未及卸除国务卿职务的情况下;于24日正式到职就任。紧接着;亚当斯总统又依据国会于213日通过的《1801年司法条例》、227日通过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任命了58位新法官;并由国务卿马歇尔在委任状上加盖国玺。

    但是;在向新任法官发送委任状时竟然出现失误;计有17份委任状未及在33日总统换届交接之前发出;落到了新上任的国务卿麦迪逊手中;新总统指示麦迪逊不要发送这些委任状;而是将它们“如同办公室里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麦迪逊的做法;引起了未收到委任状的信任法官们的不满;其中被任命为华盛顿郡巡回法官的马布里;与其他三位相同遭遇的新法官;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法定义务。”——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判令总统杰佛逊和国务卿麦迪逊交出委任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受理了案件。这便是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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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虽然是受理了;但如何处理却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如果判决支持马布里;要求麦迪逊交付委任状;麦迪逊很有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什么手段来强制执行?如果不支持马布里;无疑又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对民主共和党的屈服。而事实上;杰佛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明确表示;即便联邦最高法院发出执行令;他们也不会执行?甚至他们还准备以此为由;弹劾联邦最高法院包括马歇尔在内的五位大法官。就在这种情势之下;马歇尔大法官于1803224日就该案作出了判决。——这个被马歇尔本人称为他自己“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判决;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两项足以震撼联邦政制的权利~司法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

    马歇尔的判决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回答了三个问题~

    第一;马布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那么当他的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是否应当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

    第三;如果国家应当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是否应当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说~“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布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获得任命。由于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关员任职5年;而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因此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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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在本院看来;拒发他的委任状;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对法律所赋予之权利的侵犯。”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说~“每个人受到侵害的时候;都有权利要求法律的保护。国家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被宣称为法治国家;而非人治国家。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提供补救;它当然就当不得这个高尚的称号。”“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在我们的社会是否有人免于法律调查;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救济。”这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布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布里获得他的委任状。

    话说到这里;上述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几乎确定就是肯定的了;发出强制执行令似乎就是该判决的唯一结果。但马歇尔竟出人意料地给出了否定的结论;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发出马布里所请求的强制执行令。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只有在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时;联邦最高法院才拥有初审管辖权。马布里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代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没有初审权。同时;《联邦宪法》也没有把向行政官员下达执行令包括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固有权限内?这显然与马布里所主张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存在冲突。据此;马歇尔就以指出法律之间的冲突;把问题一下子推向了国会立法的合法性上。

    马歇尔指出;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最高法院从《联邦宪法》所获得的司法权限。但是国会本身并不拥有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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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授权的权限?而如果本院遵循《1789年司法条例》行使司法权;就等于承认国会拥有它所并不拥有的权限。马歇尔认为;问题就在于“是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普通立法来改变宪法?在这两个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一项至高无上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是与普通立法一样;当立法机关愿意改变它时就可以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一项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不过是人民的一种荒唐企图;即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被限制的权力,意指国会立法权:。

    基于上述铺陈;马歇尔顺理成章地宣称~当法律与法律之间;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宪法之间发生冲突;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就其中一个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因为这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而当就某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宪法与一项普通法之间存在冲突;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时;联邦最高法院当然以宪法为准。——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制宪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但这种权利的运用“不能也不应经常地反复”;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这些原则所产生的权威在制宪时就被认为拥有“超越一切的”和“恒久的”的性质。——如果法官不能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便是违背了他尽职尽责的誓言;这无异于犯罪;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责任;他判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在本案中就是《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无效。

    至此;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宣告审结。如果仅就本案来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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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诉求不仅没有得到满足;甚至法院对于案件的受理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既然在判决中已经指出;联邦最高法院由于某些显明要件的不具备;而对本案没有初审管辖权;那么该判决似乎应当只涉及案件的驳回;而对案件实体问题不做评价。但马歇尔却没有这样做;他一方面指出了行政机关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一方面又避免了司法与行政,同时也是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正面冲突?同时在此基础上借题发挥;指出司法机关有责任为维护宪法;对其它法律实施司法审查;从而将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归于无效;拒绝适用。这便是作为权力制衡之重要机制的司法审查权?而作为司法审查权的必要前提;法院当然拥有宪法解释权。虽然这里并不可能把这两项职权绝对归属于司法机关;但只要明确了司法机关拥有这样的职权;显然就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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