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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是共同债务吗?
url:http://m.gmw.cn/2018-09/09/content_31069416.htm,id:31069416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的是,夫妻一方对外借贷,是否构成共同债务的问题,该问题最高院已经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文不予赘述。本文要探讨的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作为担保之债务,其本身就是一种纯义务之债,夫妻家庭并不会因此获得任何收益,是纯粹的对外负担债务,倘若夫妻一方没有签字,又没有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列举出最高院一份批复增强己方观点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 (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需要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有密切关系。该观点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2016)最高法民申2908号民事裁定书中,该裁定书载明:“李大红主张二审判决违背本院民一庭答复和复函的认定,但相关答复和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本案中,担保人寇淮系债务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东北京华易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方欣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寇淮的个人收益,与寇淮、李大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李大红主张寇淮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李大红负有举证责任,而李大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寇淮未将方欣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李大红关于本案所涉债务为寇淮个人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这份出自最高院的裁定书,当然没有普遍约束力,但是毕竟出自最高人民法院,也清楚表达了一个观点,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

因此,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确实不能简单认定是或者不是,而是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到底该担保的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形成密切关系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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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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