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从一个“水电站用自动化元件”出口申报实例入手,提出以下观点——将货主提供的商品名称或是贸易合同中约定的买卖标的物名称简单照抄在报关单上,与商品名称如实申报的应有之义相悖。
但是,申报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是否能够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标准,进而判断所申报商品的名称是否符合如实申报的要求。
对于此,读者“游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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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游戏人生”所提问题已超出了如何做到如实申报商品名称的讨论范畴,而是在已实现如实申报商品名称的基础上,对报验时可以组装为一套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如何归类的问题提出了疑问。
类似情况在海外EPC项目安装设备出口中比较常见。在对此类情况进行分析前,读者有必要先对“归类总规则”进行了解。
一、《协调制度》下的“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一部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了分类。
“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卷首,共有六条。它将涉及《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归类的普遍规律加以归纳与总结,是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
与本文所述内容相关的是“归类总规则二”,其精神是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共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
即“归类总规则二(一)”,
有两层意思:
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内容,便涉及到对“归类总规则二(一)”第二层意思的理解和运用。
二、海外EPC项目安装设备的出口特点
承建海外EPC项目,必须从中国出口大量货物。
根据实际用途,
这些货物可被分为
以下四种类型:
以上除了安装设备以外的三类货物,基本上是完整品以组装集成后的形式申报出口的。而安装设备由于体积庞大或是系统构成复杂,受到包装、装卸、运输等条件的限制,经常要以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形式申报出口,待运输至国外项目施工现场后再通过栓接、铆接、焊接等方法组装成一个整体。
这种情况下,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是一个商品名称,而实际出口货物却是构成该商品的多个未组装零部件。甚至某些时候,这些未组装零部件的数量之巨令人瞠目结舌。
三、品名的申报与归类的确定
当某个安装设备以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形式出口时,所见货物是呈独立状态分别包装的数个甚至是数十个单体。装箱清单则逐项列明,表现为与这些独立单体相对应的数个甚至数十个品名。
在申报品名时,申报人应当以这些货物组装集成后所构成的商品名称作为申报品名,而不能将这些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而逐项向海关申报。
在确定归类时,申报人应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一)”,将全部货物一并归入组装集成后的商品所应归入的同一品目。
为便于理解,下面我们就以火电站蒸汽锅炉用回转式空气预热器(以下简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为例,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位于蒸汽锅炉后烟井的尾部,其功能是利用锅炉排放烟气的余热,对将进入炉膛参与燃烧的空气进行预热,以提高锅炉的热能利用效率。
由于回旋式空气预热器的体积庞大,且结构复杂,同时考虑到运输过程中的设备安全问题,出口时必须将其拆散为数十个零部件,分别进行包装、装箱。这就造成实际所见的出口货物并不是一台回旋式空气预热器,而是数量不等的呈单体分离状态的零部件。工厂提供的装箱清单内容也不是一台回旋式空气预热器,而是将拆散后的零部件逐项列明,如中心筒、支撑轴承、吹灰装置等。
此时,无论这台空气预热器被拆散成多少个零部件,也不考虑组装集成为一体时的复杂性,出口时只需使用“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向海关申报即可,并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一)”,将全部出口货物一并归入商品编码84041010。
四、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由于对空气预热器的结构缺乏了解,以及不熟悉海外EPC项目安装设备的出运特点,报关人员可能将拆散后的零部件作为单独的商品,逐项进行填写申报工作。
这种做法有着两方面弊端。一方面,这样会增加企业申报和海关审核的工作量,降低通关效率;另一方面则可能造成企业出口退税的损失,影响海外EPC项目的实际收益。
第二,虽然使用了一个品名进行申报,但相关负责人在遇海关查验时却不能准确表述这些呈单体分离状态的诸多货物实为一台空气预热器的成套拆散件,抑或不能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一)”来解释所申报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的正确性。
由于安装设备本身结构的复杂性,被拆散成数量诸多的零部件后又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包装、捆扎,如果仅凭现场查验人员的目测,任何人都不可能准确判断出这些货物是否具备成套组装的可能性,以及组装集成后将构成什么商品。
而陪同查验的企业人员,也未必就清楚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对于报验状态、归类总规则等业务知识更是缺乏了解,以致根本就给不出任何有参考价值的解释与说明。
此时,现场查验关员就可能认为,实际情况是企业申报了一个品名,但根据查验所见却发现了多项货物,这期间存在商品名称申报不实的问题,有进一步追究其出现涉税、涉证等违法行为可能的必要性。
回看读者“游戏人生”的问题——“实际上很多企业在申报时会采取一个品名的原则,但是很多情况下不能体现出能够组装成一套技术资料,这就导致了申报不实”——实际上,这就是指上面描述的这种情况。
究其原因,这还是企业人员特别是负责报关工作的人员,缺乏应有的业务水平所致,也再次证明海外EPC项目货物出口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做到准确申报的难度,以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员业务水平提高的紧迫性。
第三,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以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形式报验,也应该用一个组装后的商品名称申报,并归类到相应的品目。但需注意的是,是否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判断,应当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
再次回到“游戏人生”的问题——海关归类上不是有一个按照多少比例可以按照成套申报的吗?是按价值,还是按数量——可以看出,这是读者对“归类总规则二(一)”的错误理解,无论价值还是数量,都是但也仅是判断最终做出所需考虑的部分因素而已。
文:上海海关 王霆轩
编辑、发布: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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