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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这位淘宝 微店店主带货入境被移交缉私,做“海外代购”要注意的风险在哪里?

从海外携带适当物品入境,是件正常的事儿。然而,一旦物品数量大到一定程度,量变产生质变。

做“海外买手”,“海外代购”生意的,带货入境应该熟悉通关入境的相关规定,否则面临着你可能没有预计到的风险。


以下是两个最近发生在厦门高崎机场的案件。目前,两起案件均已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案例一

本月初的一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厦门海关隶属高崎机场海关关员在执行阿姆斯特丹至厦门KL883次航班监管任务时,发现一名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的女子携带的两个行李箱X光机图像异常,遂进行开箱查验,大量叠放整齐、包装细致的奢侈品牌服装、鞋子和皮包赫然在目。


经清点,上述物品共包括VERSACE COLLECTION(范思哲)、ZEGNA(杰尼亚)、EMPORIO ARMARNI(阿玛尼)等品牌服装和鞋子共56件,LOUIS VUTTON (路易威登)、GUCCI(古驰)、PRADA(普拉达)等品牌皮包共21个


经彻查,关员还发现每件商品的包装袋外还标注有疑似客户的名字和联系方式,遂判断该旅客存在海外代购的重大嫌疑。


“是的,我开了一个海外代购的网店。”在关员的询问下,当事人自述其确为淘宝和微店店主,并向关员出示了其名为“××意大利正品代购”的淘宝店页面,上述物品大部分为网友下的订单。


这是该关今年以来查获的最大一起旅客违规携带高档鞋服、皮包入境案件。



案例二

同一天的晚上,20时30分许,还是高崎机场海关,关员通过旅客舱单分析锁定香港至厦门KA614次航班上一名始发地为韩国、且曾在去年12月因超量携带化妆品被缉私部门立案处罚的高风险旅客潘某,并在通道上成功将其拦截。


关员在对其行李进行查验后发现,潘某此次入境再次携带大量DIOR、兰芝、雪花秀等知名品牌化妆品共计238件


查验过程中,潘某不断接到“兰芝的套装还能再加单吗”、“MCM 的背包买到了没有?请尽快给我”字样的信息,其海外代购特征显露无疑。 





代购有风险,海外买手们必须熟悉相关的海关条例,主要是

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必须熟悉的规定


《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规定:

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注意这个额度:5000元人民币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对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如何处罚,什么是走私,以及走私情况下如何处罚给出了解释:


1、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如何处罚?

第十九条: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如何认定走私行为?何种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3、走私行为或按走私行为论处,具体如何处罚?

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参考:厦关通讯社、海关总署网站

编辑、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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