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由于归类错误而被海关行政处罚是比较常见的事情,这其中不仅有企业对不同商品归类理解的问题,也有企业自身存在的既有问题。
今天,汪汪君要讲的是:A公司两次归类错误后面临不同处罚的案例。
案例
A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L型马达397台,申报税号为8503009090(关税税率为8%)。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涉案货物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遂立案调查。经海关归类,该商品应归入8501310000项下(关税税率为12%)。
同样是A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申报进口O型马达64台,申报税号为8501109990(关税税率为9%),经海关归类,该商品应归入8501310000(关税税率为12%)。
以上两种情形
A公司却面临了不同的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形,海关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8000元(约60%罚款)。
对于第二种情形,海关认定当事人伪报税则号列,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118616.65元,并处罚款3200元。
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局呢?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归类错误的主观原因。
据海关调查,当事人在申报进口O型马达时,明知其而定功率为80瓦,而申报税号8501109990中列明为“其他微电机(输出功率不超过37.5瓦)”,申报税号与实际税号存在关税差,不如实申报会造成漏缴税款,因此构成了走私行为。
而相对而言,在申报进口L型马达时,经办人员出现的归类错误主要是对海关商品编码知识了解不多,责任心不强,导致随意申报税则号列。
相比价格、原产地等其他的申报项目,商品归类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对当事人在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要求上,要明显高于其他申报项目。因此,当海关发现当事人申报差错时,只有通过对归类的疑难程度、当事人主观状态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使海关执法行为更符合“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
在此,汪汪君也提醒企业,对于归类问题,除了确因能力不足外——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更重要的则是——一定要对自己的进出口货物有基本了解,否则一句简单的“我不了解商品型号”是不能解释过去的。
文:汪硕
编辑、发布: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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