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制定的背景
主要有如下背景:
(一)《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创造了条件。《教育督导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指派督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对督学责任区的建立原则、职能以及责任督学的任务和工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相关意见的形成,为我们在中小学校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行责任督学制度是世界上教育督导制度较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英国、法国是教育督导制度建立较早、较完善,发挥作用较大的欧洲国家的代表,他们一直实行责任督学制度,通过经常性或随访督导对规范本国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于1993年成立了国家教育标准局,其负责人为总督学(副部级),全国现有皇家督学400余人,独立督学3000余名,对所有公立学校和一些独立学校及各种类型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促进学校改进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法国于1802年开始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现有总督学220名,学区督学600名,省督学1600名,各级督学对学校的监督、指导包括学校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质量情况;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的工作情况;教育政策实施和体制运转情况等内容。
(三)各地基本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制度。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制度,湖南、重庆和山东潍坊已经在本地全面实行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需要对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和提升各地的成功经验,使之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更好地指导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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