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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2)

[案例分析:某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两份劳务派遣协议,协议都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给甲企业派遣劳动者,甲企业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和被派遣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约定:甲企业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总费用200万元(其中含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工资100万元,支付给被派遣者社会保险费用50万元);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甲企业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费用50万元,直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100万元,直接支付被派遣者社会保险费用50万元。基于该两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约定,甲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假设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计算增值税)。

2、财税分析

根据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同时根据肖太寿博士提出的合同控税理论: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本案例中的甲企业,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约定的财税处理分析如下。

(1)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的账务处理(单位:元)

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约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 1971698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8302[500000÷(1+6%)×6%]

贷:银行存款2000000

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 471698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8302[500000÷(1+6%)×6%]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用 5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

其中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甲开据5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和15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的税务处理

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200万元劳务派遣费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劳务费”在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税务处理如下:

50万元劳务派遣费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劳务费”,在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0万元作为工资费用在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作为甲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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