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 法 案 例 宣 传 手 册
福建销售公司企管法规处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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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素质的提高;法律离人们越来越近;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不懂法;你就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按照法律的准则行事;这就要求必须学法、懂法。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解决各种纠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根据公司广大员工的日常生活需要编写了一些典型案例;突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案例说法;用问答的形式解答;通俗易懂;力求适合于不同文化水平的员工;通过此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能力;真正实现知法、懂法、守法。
由于编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在编写的过程中难免会有错误;希望广大员工批评指正。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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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产品;应当向谁索赔;
案例,2007年9月;王某在当地文化广场举办的“迎国庆商品展销会”上购得西服一套;花去2000元。一个月后;王某发现西服系假冒伪劣产品。但此时展销会早已结束;展销商也不知去向。这时王某应当向谁索赔;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还没结束时或者能够找到销售者时;应当向销售者索赔:如果展销会结束;消费者无法找到销售者;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换句话说;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直接责任;他们均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服装的销售者或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
2、平时;我们常会因购物中的短斤少两而苦恼;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解答,购物中的“短斤少两”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公民的公平交易权;有欺诈消费者之疑。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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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中计量正确是采用合法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数量充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可依据此条向经营者索赔。
得到相应的商品;应当怎样索赔; 3、预付款后未
例子,2003年初;贾某在一家书画馆定制高山流水图一幅;并约定年底交货。贾某先预付了款项的80%;待交画后;付清剩余款项。2003年12月;书画馆没有按时交付流水图。于是贾某要求书画馆赔偿。贾某预付款后没有得到相应的商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经营者是故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则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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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贾某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索赔。
4、一旦所购商品不合格;该如何维权;
案例,2005年;张某由于结婚在一家具城购买了一套组合家具;但婚后不久就发现家具有掉漆的痕迹。这时张某如何维权;
解答,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家具是不是不合格产品。那么;什么机构才能对此出具有效的判断;
《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这些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也是有效的。
一旦确定本案中的那套家具是不合格产品;销售商必须无条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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