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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则与正当防卫有关的成功案例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袁骁乐、胡爱姑

【指控内容】

被告人马某某与女友在一楼住处争吵时,无意中扔出一铁盆砸中在门外围观的被害人顾某某。随后顾某某叫来老乡周某甲、周某乙等三人,一同至马某某出租房内讨要说法,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马某某拿起房内菜刀,与拿着不锈钢管的顾某某、周某甲等人互殴,砍伤周某甲、顾某某的背部及手臂等处,致二人轻伤。

【辩护历程】

马某某家属委托我们,希望能够争取到缓刑。然而我们也了解,马某某虽有自首情节,又与两名被害人达到谅解并积极赔偿5万余元,但其系外地人,本案又造成两人轻伤后果,根据本地的司法实践,适用缓刑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跟法官初步沟通之后,其看法证实了我们的担忧。

我们在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有关案发经过的各人说法作了摘录和对比后发现,事实与起诉指控有一定程度的偏差。起诉书描述的是顾某某等四人至被告人房内讨要说法,表明没有认定四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持械报复寻衅的故意;起诉书用了互殴一词,既没有采信被告人一方的说法,也没有采信被害人一方的说法,而是含糊笼统地认定为互殴,以此表明被告人具有伤害故意。

我们通过四个方面来论证本案被害人因琐事闯入被告人家中并非讨要说法,而是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同时被告人是为阻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

首先,我们提出,法律赋予每个人居所安宁权,任何其他人都无权随意进出被告人的居住场所,顾某某等四人未经被告人允许强行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首先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诉书使用了“至”这一中性动词,未采信马某某及其女友所称的四人强行闯入住宅,不符合常情常理,无法准确描述当时情形。

其次,顾某某虽然在笔录当中均称叫了三个老乡进入马某某的住宅是为了讨个说法,但马某某及其女友却一致称对方四人冲入房屋内二话不说即持钢管殴打自己,而四人当中的周某甲、周某乙却称二人路过时看到老乡顾某某与他人殴打,便上前劝架。我们提出,被害人这一方说法不一,特别是周某甲、周某乙明显存在避重就轻,顾某某虽称为了讨个说法,但从其被不慎中砸到后没有当场表达不满情绪,而是纠集三人后以绝对的身体上的优势力量非法进入被告人住宅,这一系列行为表现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并非只是“讨说法”,而已经具有逞强斗狠、占势欺人的寻衅滋事犯意。

再次,在关于谁先殴打的证据方面(直接关系到是否存在不法侵害),被告人与其女友二人均证实是顾某某这一方先实施殴打且四个人均持钢管围殴,二人说法能够印证;反观顾某某一方,顾某某承认纠集行为,但否认先打,称在口角中被告人即持刀砍来;而周某甲、周某乙则否认系被纠集,称是在看到顾某某被砍后来劝架中遭砍。以上证据表明:被害人这一方不仅相互矛盾,同时还存在为避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性,其证据可采信较低。因此,我们提出,尽管这一过程的证据比较混乱,但并不意味着对双方均不采信,而含糊认定为互殴,通过认真对比分析,可以采信说法稳定,可信度高的被告人一方证言。

最后,围绕法官对正当防卫存在的质疑之处,即被害人称背部伤系在逃跑过程中被砍,说明被告人具有伤害故意而非仅仅出于抵挡。我们结合证据提出,当时四个人围殴被告人,场面混乱,被告人持菜刀挥舞抵挡,而四个人躲闪是合乎逻辑的必然反应,在此过程中背部受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被害人这一方的陈述既然在纠集、殴打等细节上存在避重就轻,那么其关于逃跑时被砍的说法同样可采性低。

此外,我们也向法官阐释,正当防卫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不等于否认防卫行为本身是一种故意行为。被告人投案后始终稳定地供述砍伤他人的前后经过,是否构成犯罪及应负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的认定而不取决于被告人的认识和态度,不能因为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就否定自首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正当防卫的辩护观点,而是以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结合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虽然本案未能认定防卫成立是一个遗憾,但我们对于司法实践当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高、无罪判决比例极低等现实因素早已有预料,而能够达到委托人满意的结果,无论如何也足以说明此案之成功经验,值得分享。

【心得体会】

故意伤害案件,特别是在参与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有关伤害过程的言辞证据往往都比较混乱,双方都会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避重就轻,夸大对方的行为、掩饰自己的行为。因此,如何系统客观分析言辞证据,并在分析过程中注意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或矛盾关系,从而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事实,不仅是对经办法官的要求,也是对辩护人在证据分析能力及经验积累方面的检验。辩护人如果只站在自己的角度,选择性地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质证意见,而忽视对控方证据体系的正确分析和把控。法官往往会认为辩护意见不客观而产生抵触心理,这也是很多时候在庭上法官不愿倾听辩护人发言的缘由之一。但如果辩护人也能运用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同样的方法和思维,就会大大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并通过发掘被司法人员有意或无意当中忽视的细节来谋求对委托人有利的最终结果。

 

 

 

袁骁乐2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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