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无罪辩护不起诉】拒不腾空出租房屋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暨辩护意见书

2017)浙诚律刑字第077

温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向贵局提出朱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辩护意见,并申请对其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某某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朱某某于20174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在会见过程中,朱某某向辩护人陈述本案事实与平阳县人民法院一起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有关。

在该起判决中,朱某某以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温州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并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平阳鳌江镇WY小区玫瑰园一楼商铺20余间作为抵押物为他人担保,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朱某某未参加诉讼亦未收到相关诉讼文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上述小区四周张贴了于20161125日前限期腾空的公告。由于朱某某居住在温州市,故将该小区交由公司职员负责日常管理,在其得知法院限期腾空后,即要求公司职员处理。后部分商铺已经腾空,其余则因租期未到、承租人尚未找到新场所等原因而暂无法腾空。

基于以上当事人陈述事实,辩护人认为:

首先,朱某某并无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故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

朱某某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在得知法院限期腾空的执行要求后,已经明确指令公司职工配合执行工作,显然不符合故意的罪过形态。

其次,朱某某并无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的客观行为。

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五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上述立法解释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所细化的八种情形,与本案近似的仅有“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这一项。

拒不迁出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居住或堆放物品在房屋中,然而涉案被执行标的系朱某某所在公司开发的商铺,且部分出租给商户,朱某某既未入住其中,更未堆放本人物品在内,即使要腾空,朱某某也只能向承租人提出要求。故其不可能实施“拒不迁出”这一客观行为。

再次,朱某某并未侵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损害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由于商铺部分出租给商户,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并没有腾空的法定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腾空的房屋并不影响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可见,尽管涉案商铺尚未腾空,但并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显然,从犯罪客体角度看,朱某某也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也不能证明朱某某实施了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首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二、对朱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即使不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定性问题,辩护人亦认为,对朱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理由有下:

(一)本案系非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

(二)本案属于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朱某某年近六十五岁,且经入所健康检查,其患有心血管疾病,血压高达120(下压)、200(上压),已经属于高血压三级,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规定,其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

 

三、本案还存在管辖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执行法院最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拒不执行的情况,故公安机关一般是根据执行法院移送而进行立案。

本案执行法院为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位于平阳县,但贵局却以被执行人所在地作为管辖权依据,这不仅与上述明文规定及司法实践相悖,也不利于侦查工作的便利,提请贵局重视该程序问题。

 

综上,恳请贵局考虑以上几点因素,对朱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此致

温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辩护人: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十字诀
私自转移未被查控的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工作指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三)
被执行人已经进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里了,有其它规避行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是...
老赖隐匿转移财产,事实明确但找不到证据怎么办?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