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不少债主都对抵押担保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他们通常认为,借贷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假如借款人无法按时如约偿还债务,那么自己就可以合情、合理以及合法地将抵押物占为己有。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债主们常常会要求在合同上作出如下说明:
“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抵押车归债主某某所有”
“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抵押房归债主某某所有”
······
对此,亚太银邦催收律师提醒各位债主,假如抵押合同上出现如上条款,将被定性为流质条款,也称绝押条款,是属于无效条款。换句话说,这样的条款好比画蛇添足,无法发挥“锦上添花”的效果。
为何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律师的答案是:根据《担保法》规定,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打个比方:甲向乙借款50万,甲提供住房一套(估价50万)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期间,当地房价飞涨,该住房市场价值飙升至80万。借款到期,甲无法按时还债。此时,若乙提出抵押房归他所有,便会造成价值转移失衡,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
2、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打个比方:小张向朋友小王借款10万元,小王不放心,要求小张用房抵押,并书面约定“若小张一年内不能还款,房子归债主小王所有”。但是这套房市值30万元,假如小张到期还不上欠款,就白白损失了20万元。
为了避免出现债主趁火打劫,牟取暴利的情形,因此法律禁止流质条款。
3、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亚太银邦,是一家集不良资产处置、催收、尽职调查、风险管控及企业管理咨询等为一体的专业不良资产催收处置公司。公司拥有阵容强大的信息修复、金融管理、电催、地催及律师团队,可为客户解决债务纠纷、降低坏账损失提供一站式、全方位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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