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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上班”都受劳动法保护!

最近有个人问,研究生还没毕业,在一个培训公司工作,虽然不是每天都需要上班,但是和其他同事一样也打卡,公司也正常发工资,就是没签合同。后来发生纠纷,问能不能要求经济赔偿金?

九楼律师认为:

前述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个兼职,虽然年龄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但是他的学生身份是确定的,参加的工作只是学习外的兼职行为,这种关系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九楼律师延伸开,对劳动者和单位针对一般兼职行为进行提醒,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

1、对于已经和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未经原用人单位的同意从事兼职,对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原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其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国家公务员禁止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禁止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避免损失,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虽然是兼职,但劳动者也应该和兼职单位签订书面的兼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兼职也受到如最高工作时间制度、休假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制度的限制。

除了兼职外,还有以下几种“上班”不属于劳动关系。

1、退休人员“返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返聘期间,劳动者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除非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很难按照一般劳动关系主张诸如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权益。

2、加工承揽关系

很多公司将自己的一些业务发包出去,要求承办人按照要求,自己出人出设备完成工作,一旦发生了纠纷,很难按照劳动法来主张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等。这其实是种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3、家庭保洁员、保姆等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和自然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只能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因此,家里雇佣保姆、保洁发生了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话也只能按照雇佣关系来主张。如果签订了书面合同,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观点文章,转载时请注明转发来源自九楼律师(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王晓鹏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微信号:wxp2010for),没有取得授权或注明版权信息而刊登的任何媒体或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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