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刘先生是做文具生意的,年前有家文具店欠他货款7万元一直不给,刘先生多次催债,文具店老板李某就是说没钱,在刘先生的要求下,写了张欠条,承诺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落款光明文具店。到期李某仍没还钱,刘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李某还钱,诉状列有被告是光明文具店,并提供了文具店的工商注册信息。谁知立案时,法官告诉他,应该将李某列为被告,并让他提供李身份信息再来立案,并告知他如何去查询李某的身份信息。刘先生好不容易把身份信息查到,春节又到了,刘先生只好等到年后再去立案。春节过后,刘先生再次到法院起诉,交上诉状。诉状也还是原来的版本。谁知到法院立案时,立案人员告知他,应该将光明文具店列作被告,注明经营人是李某。刘先生不禁疑惑了,我最初不就是将光明文具店作被告,你们说不行,要我将李某作被告,等我把李某身份查好了,你们又说要将光明文具店作被告,这不是刁难我吗? 这是怎么回事呢?法院真在刁难刘先生吗?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他们也是在依法办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新解释,代替了原来的解释,新解释已于2015年2月4 日起施行。 年前,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将李某列为被告,依据的是原解释规定(第四十六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年后,法院依据的是新解释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一番解释后,刘先生才恍然大悟。 作者说法: 法院新解释作出的这一修改,是为了与《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统一。在以往的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问题一直存在,给法院和当事人带了一定不便,这一修改,也使得上述问题得以解决,两大程序对如何列当事人终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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