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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从庭前准备到拟定法律事实(内附精彩点评和宝贵经验介绍!)


编者按

宁波海事法院吴胜顺法官《小法庭小法官》系列故事暂时告一段落,本期继续推出吴法官讲裁判文书写作系列。

全体小编在此感谢吴法官赐稿!

海事法官,除了审判还有文艺情怀,除了眼前,还有远方。我们的征途是星辰大海。

裁判文书证据与事实认定例析之四

【裁判文书引用】

一审:(2006)甬海法温商初字第20号(一审生效)

【案由】

船舶合伙经营纠纷

【简明案情】

“鳌祥3”轮原登记为吴小平所有,后转由吴小平、吴小华、徐汉士、张建康、虞平龙合股,套用他船证书,改名为“利通6”,由部分股东分别承包经营。期间,股东发生矛盾,并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停止经营,后商定作为废钢船出卖。

因对经营期间承包收入及船舶出卖款分配发生争议,吴小平和吴小华(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其余三股东支付船舶价款及其利息和承包费及违约金、赔偿停产和医疗费等损失。徐汉士、张建康(二被告)抗辩两原告恶意套用船名,诉请无依据;船舶转让后已结账,不存在支付船款;医疗费等损失与船舶合伙系不同的诉讼。二被告还反诉要求两原告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赔偿船舶价款损失。两原告则认为,船舶套用证书二被告明知;船价损失请求不属船舶合伙之诉范围;两原告承包期间账已结清。

【事实争议焦点】

1、徐汉士等三人入伙以及船舶套用证书的事实;

2、合股经营期间船舶承包及承包款结算的事实;

3、船舶停止营运的事实;

4、船舶变卖及变卖价款处分的事实。

【事实认定难点】[1]

1、当事人套用船舶证书,影响合伙协议效力。而合伙协议有效或无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主张及举证范围;

2、双方对合伙和承包经营过程的事实,从入伙时间直到船舶变卖款处分,陈述皆有出入,事实争议点多而散;

3、双方都提供了十分庞杂的证据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或核实证据、通知证人出庭陈述,但无论当事人或证人陈述以及书证都虚虚实实。

【证据与事实分析认定】

一、入伙以及船舶套用证书的事实。

两原告为证明二被告于2004年3月15日入股、二被告明知入股船舶为“鳌祥3”轮以及修理中更改船名并套用证书的事实,提供:……。二被告为证明其于2004年5月9日入股、两原告隐瞒真实船名与船龄的事实,提供:……。经质证,……。宁波海事法院审查认为:……。

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宁波海事法院确认此部分事实如下:

“鳌祥3”轮原登记为吴小平所有。2004年3月15日,二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入股款,该轮由两原告与三被告合股共有经营。其中,两原告和二被告每人各22.5%股份,虞平龙10%股份。同年4月26日至5月24日期间,经张建康联系,“鳌祥3”轮在盘峙船厂修理,因船舶证书此前在上海被海事部门扣留,遂套用“浙苍机138”船舶证书,改船名为“利通6”,仍登记为吴小平所有,挂靠在利通公司。同年5月9日,由吴小平、二被告作为代表,双方签订船舶合股协议书,约定船舶作价155万元,修理费预计19万元待修理后计入船价;权益、责任和风险按比例承担。

二、合股经营期间船舶承包及承包款结算事实。

双方当事人对2004年11月15日之前承包款已结算以及船舶于2005年7月4日起停止经营的事实无争议,宁波海事法院予以确认。两原告为证明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由两原告承包并付清承包款,2005年4月至5月三被告承包期间未付承包款,之后由全体股东共同经营的事实,提供:……。二被告为证明两原告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底承包4个月期间未付清承包款,2005年4月至5月初虞平龙承包期间已付清承包款,2005年5月初至7月4日两原告与虞平龙承包期间未付承包款的事实,提供:……。经质证,……。本院审查认为:……。

本院对此部分事实确认如下:

2004年11月15日,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船舶承包合同,承包款14万元/月,迟延付款违约金1万元/月。2005年2月15日,因船上发生船员死亡事故,两原告停止承包。3月4日,各股东又签订船舶承包合同书,船舶转由虞平龙承包,承包期为同年3月7日至9月7日,承包款12万元/月,迟延付款违约金1万元/月。[2]

三、船舶停止营运的事实。

两原告为证明因二被告故意拆卸主机调速器致船舶在2005年7月4日以后无法营运造成损失的事实,提交:……。二被告为证明因船舶不适航出于安全考虑而停止营运的事实,申请本院:……。经质证,……。本院审查认为:……。

据此,本院对此部分事实确认如下:

2005年6月中旬,二被告向定海海事处反映“利通6”轮船体有漏水现象,因与两原告意见不统一,要求查扣该轮。因舟山既非船籍港,船舶也不在定海水域,该海事处告知二被告按规定不能协查,并告知可要求船籍港所在地海事部门协查。同时,该海事处还电话通知利通公司核实二被告反映的情况,要求加强安全管理。2005年7月4日,“利通6”轮空放到舟山。次日,二被告上船拆卸了主机调速器,并要求船员吴守宝离船,随后与吴小华发生口角,进而扭打。

此外,两原告为证明吴小华被二被告殴打致伤的事实,提交……。因两原告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本案判决结案的,撤回相关诉讼请求,本院对相关证据和事实不予审查。

四、关于船舶变卖及变卖价款处分的事实。

两原告为证明“利通6”轮以100万元变卖,二被告未依股份比例支付卖船款的事实,提交了……。二被告为证明经各股东协商同意徐汉士买进“利通6”轮再转卖给郑义平、因吴小平未提供注销手续和主机无法启动尚欠船款5万元、出卖前各股东已结算垫付款等事实,提交……。经质证……。本院审查认为……。

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此部分事实确认如下:

2005年11月27日,“利通6”轮全体股东签订协议,同意将该轮作为废钢船一次性处理,由出价高的买主买进。12月4日,各方又签订协议,决定将船舶以90万元卖给股东徐汉士,徐汉士一次性付清船款。次日,徐汉士与郑义平签订船舶买卖协议,约定将“利通6”轮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郑义平;卖方负责启动主机正常运转,办妥船舶报废注销证书;注销手续到齐,买方付清船款;注销手续应在2005年12月12日之前办齐。同日,郑义平也与吴小平签订船舶买卖协议,船舶价格为90万元,其余内容与前述船舶买卖协议基本相同。

后因船舶报废注销手续未如期交付郑义平,郑义平暂扣2万元购船款,并向徐汉士出具欠条,称待注销手续到位后立即付清该暂扣款。12月22日,吴小平向郑义平出具承诺书,承诺船舶注销手续由其交给郑义平。同日,各股东对船舶停止营运至卖给郑义平期间的费用进行结算,共计22221元,由徐汉士垫支。徐汉士已陆续支付两原告27万元船舶变卖价款。

【要点简评】

笔者反复强调,裁判过程遵循逻辑三段论原则。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或者反诉,须各有请求权或者抗辩权基础,并基于对法律规范、法律理由的各自认识,设定大前提;提供证据,陈述事实,构筑小前提;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手段,达到支持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和抗辩的目的。但双方当事人给出的小前提,既有重合或者交叉的成份,更有对立、矛盾甚至相反的内容,否则就无事实争议可言。

法官庭审调查的首要任务,便是围绕争议点以及请求权或抗辩权构成要件,查明事实,去伪存真,为裁判结论的作出固定实质意义上的小前提。而裁判文书拟制法律事实,不过是将这一过程文本化而已。上述过程可以下图表示:

一、庭前准备与法律事实拟制

认定证据和事实,是拟制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而证据和事实认定须通过庭审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法庭调查能否顺利达到认定案件事实,并居以通过辩论、作出裁判的效果,其中一个相当重要因素,就是庭前准备是否到位。

庭前准备,形式上表现为阅卷,证据交换,或者庭前会议等;目的是为了发现、归纳和整理问题,顺利推进案件审理进程。庭前准备需要解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程序性问题。如对反诉或不同诉合并与否的处理;当事人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明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司法鉴定、勘验的处理等等。

2.主体事实。是否明确,有无追加等情形。

3.当事人争议点归纳。区分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争议事实;明确哪些争议与双方请求权或抗辩权要件事实相关,哪些不相关。

4.庭审需调查的内容,包括证据和事实。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从请求权或抗辩权构成要件事实出发,限定事实调查范围,不至于法庭调查漫无边际;发现当事人举证(包括陈述)缺失环节,避免因法庭调查遗漏,导致庭审后难以拟制法律事实而重复开庭。

本案采取了阅卷→庭前会议→阅卷→开庭的作法,为庭审做了如下准备:

1.原告放弃吴小平人身损害请求,另作处理;本诉与反诉,以及本、反诉其他各项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2.确定无争议事实,包括各股东股份,船舶套牌,船舶停止营运时间以及船舶出售时间和实际售价;确定事实争议点,包括:各被告入伙时间,船舶套用证书各被告是否明知,船舶各时间段承包人及承包款支付情况,船舶停航原因,船舶出售价款的计算及其处分情况等。

3.证人出庭陈述证言。

4.在明确无争议事实和事实争议点的基础上,当事人撤回了部分调查或核实证据申请,确定法院调查取证事项,并商定进一步举证期限。

庭前准备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庭审效率和质量。笔者并不主张所有纠纷都经过这样的庭前准备阶段。是否采用证据交换或者庭前会议方式,当视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但对于当事人诉请内容杂、证据材料多、程序性问题悬而未决的纠纷,实有必要。否则欲速则不达,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不能顺利拟制案件法律事实,也就很难一庭到位。

二、庭审调查与法律事实拟制

庭审调查,主要由当事人陈述,质证,询问等内容和环节组成,既要符合程序形式要求,更要明确调查重点和核心,达到查明争议、拟制案件法律事实目的。法庭调查,不仅是审判至关重要环节,更是法庭辩论的基础,裁判文书拟制法律事实的依据。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包括对起诉、答辩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的陈述。起诉或抗辩,无不基于一定的请求权或抗辩权基础。请求什么,抗辩什么,必须具体明确。比如,向多数人请求共同承担责任的,就要搞清楚是连带还是按份,引例也是如此;再比如,利息如何计算、以何种货币结算支付等细节性问题。当事人主张不明确,抗辩或者反驳,乃至庭审调查、拟制法律事实,以及裁判均难有针对性。

请求或抗辩的理由还应当具有对应性,一方说东,一方道西,争议焦点难以归纳,庭审调查也容易失去针对性。如引例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2、质证

当事人相互质证,并适度对证据进行辩论,是庭审最基本内容。但有两点应引起注意:

一是民事审判改革后,原则上否定了当庭举证这种突然袭击的诉讼行为。开庭前当事人一般已经完成举证,且证据副本已交换给对方,庭审中简单汇总一下当事人举证,即可由对方进行质证。由当事人当庭详细举证,既不符合现行庭审诉讼程序要求,也容易导致庭审过程拖沓不堪。

二是既然对无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和质证,就应当有所区分,与此相关的证据不仅可以简化,甚至省略,当事人相应的申请调查取证、证人出庭等程序也无需再进行。裁判文书拟制的此部分事实及其证据,予以归纳即可。

3、调查重点。

一是依法应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如涉及诉讼程序的事实;涉及主体的事实;涉及合同效力的事实等等。这些事实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诉权,法律关系定性,一旦遗漏,当事人提起上诉,很可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如引例中船舶共有人的事实,船舶套牌的事实。

二是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案件证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无争议事实、有争议事实以及核心性争议事实,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展开。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当事人陈述及其证据未涉及的,更要调查清楚,不遗漏,不留空白。查不清楚的,可依举证负担处理,但必须已经调查到位。

三是使请求权和抗辩权构成要件事实有着落。根据争议法律关系,对请求权和抗辩权构成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都应当心中有数,逐项落实相对应的事实。这是建立逻辑三段论小前提的基础,也是支持或驳回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如引例中,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事实,合同无效法律后果(返还、折价或赔偿)的构成要件事实。

三、裁判文书与法律事实拟制

裁判文书法律事实的拟制,是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法官庭审调查,分析、认定证据和事实的文本化过程。作为程式化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拟制法律事实,需符合通常的格式要求,方便阅读和制作;围绕争议焦点,叙述请求权和抗辩权构成要件事实,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分析、认定证据和事实,有理有据,层次清晰,逻辑严密。

1、结构与顺序。

裁判文书拟制法律事实,应当根据个案实际情况,采用相适宜的结构和顺序。就证据和事实而言,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先证据、后事实。即先举证、质证,而后在分析和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确认事实。此为最常见的写法,不再赘述。

二是先事实、后证据。即先归纳事实,再罗列证据。对于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事实,可采用这种写法,十分简便。

就事实与事实顺序结构而言,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统一归纳法。即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意见和事实认定,分别统一进行归纳,不分项,不个别详作分析。优点是,简单易写,适宜于事实争议不大或者争议点单一,以及证据优势明显的情形。对于事实争议大,争议焦点多,尤其是双方都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如果一概采用这种写法,就会显得层次条理不清,分析说理不足,详略不分,重点不突出,证据和事实认定脱节。

二是分项认定法。即针对事物的发展过程,按一定的顺序,或者按当事人争议事项,分别举证、质证,并认定证据和事实。引例即采用这种方式,按入伙和船舶套用证书、船舶承包及承包款结算、船舶停止营运、船舶变卖及变卖价款处分四项争议事实,分项分析认定,更有针对性,层次和条理也更清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按当事人争议事项分项写的,应视情况对双方无争议证据和事实先予归纳,避免拟制案件法律事实遗漏,请求权或抗辩权构成要件事实缺失。

三是个别分析法。即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将双方关键性争议事实剥离出来,对相关证据和事实重点分析说理,在此基础上,再确认案件事实。例析之二所引裁判文书即采用这种方式。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做到重点突出,说理充分,详略有别。裁判文书关于证据和事实的写法,自不能强求统一,但无论采用哪种写法,或者综合应用,起码得符合基本格式的要求,符合通常的事物逻辑,把道理说清楚,让人看得明白。

2、详与略

裁判文书越写越长,已经是个普遍性的现象,但长不等于清楚。其中最大的因素就在于对证据和事实部分的处理。当详则详,宜简就简,是裁判文书制作的原则。

一是动键盘之前,有必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理一理适宜采用的结构和顺序,既避免重复,又能把争议证据和事实分析清楚。

二是对当事人无争议证据和事实,归纳罗列即可,无需过多论述;对争议证据和事实加以分析;对关键性争议证据和事实,则充分论证。

三是将法律争议内容从证据和事实分析认定中抽出来,桥归桥,路归路,避免对同一问题翻来覆去分析阐述。

四是不照搬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意见,不纠缠于证据三性的争执和分析;把着眼点放在当事人质证实质性异议上,并按一定条理进行归纳;把重点放在证据取舍、理由及其证明力上,使证据认定与事实认定之间具有逻辑性。

五是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结合双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突出重点,避免证据和事实之间脱节,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六是以明晰案件争议焦点事实为核心,以能够概括请求权和抗辩权构成要件事实为基础,确定拟制案件法律事实的大致范围,其余证据和事实当略就略。

3、法律关系与事实认定。

当事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提出请求,进行抗辩;法官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纠纷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并对当事人请求或抗辩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判。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可能不一致,比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对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一方要求赔偿损失,而对方抗辩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另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对纠纷的法律关系认识也会不一致,比如当事人主张违约损失赔偿,而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应按缔约过失处理,引例纠纷即如此。

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或抗辩权构成要件自当不同,认定案件事实的范围也会不同。这种情况下,释明是必要的,法律关系的变更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和抗辩,也影响当事人举证范围和庭审调查范围。但我国基本上没有中间裁判的作法,即使作了释明,也无终局性效力。

妥当而保险的作法是,将认定案件事实范围扩大至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请求权或抗辩权构成要件事实。

一是符合民事审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本要求;

二是在某些情况下,更加符合实体法规范,如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通过判决确认债权债务仍属必要;

三是让当事人赢得坦然,输得明白,避免对法官产生主观武断的看法,体现裁判的指引和教育作用;

四是便于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行使上诉权,二审对法律关系认识与一审不一致的,可在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避免案件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劳而无功。

注释:

[1]原文引用,但省略了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具体内容。

[2]此处未对承包款结算结果作明确认定,而是放在本院认为部分分析。现在看来,认定事实未到位,同样犯了将事实问题作为法律争议处理的常见性毛病。

【题外话】

从年初开始,建议《海事司法论坛》开设裁判文书写作栏目,并主动请缨,借篇尾一隅,连续刊发了四期文书例析。

出发点有二:

一是反思并总结裁判文书制作经验得失;

二是期待给青年法官们一些启发,尽一点“导师”职责。

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不看参考书,避免潜意识抄袭;

二是只做实践提炼,不做理论分析;

三是着眼于文书制作,不纠缠于法律探讨。效果如何,有待检验。写作过程中,深有感触:修改一份裁判文书,有时候比制作还要难;把个中道理说清楚,就更难。

关于裁判文书证据和事实认定,连刊四期,已黔驴技穷,不再无病呻吟。

2013年开始,希望对裁判文书结构与条理、语言与逻辑、审理与判决、说理与释法等问题再做些思考。

笔者宁愿放弃对其他感兴趣题材的探究,自我鼓励踏踏实实做些基础性实务工作,因此更加期待:

  • 一是生而能长,该栏目不至于很快夭折于襁褓之中;


  • 二是抛砖可引玉,有人参与、讨论、批评,甚至反对;


  • 三是开花能结果,有助于裁判文书制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真诚希望同事、同仁,鼓励并参与。

(本文载宁波海事法院编印《海事司法论坛》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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