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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莞市工伤待遇标准
工伤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项 目
计发基数及标准
支付方式
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社保支付
康复费
定点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用总额
社保支付
工资福利
按原福利待遇标准
单位支付
护理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
单位支付
伙食补助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社保支付
交通食宿
经批准到市外就医的,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社保支付
假肢辅助器具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指定的安装机构安装规定标准产品
社保支付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社保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5个月
14个月
13个月
12个月
社保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1个月
社保支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50个月
40个月
25个月
15个月
8个月
4个月
单位支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社保支付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定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
项 目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伤残一级
伤残二级
伤残三级
伤残四级
90%
85%
80%
75%
社保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本人工资
伤残五级
伤残六级
70%
60%
单位支付(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0%
40%
30%
社保支付
抚恤金
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
40%
社保支付
其他亲属
30%
孤儿、孤老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注: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2506*6=15036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0倍计算,合计57688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及标准
支付方式
医疗费
医疗费总额。
社保支付
康复费
康复费总额。
社保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东莞市标准支付
社保支付
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按东莞市标准支付。
社保支付
工资福利
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单位支付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单位支付
二、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待遇
伤残等级
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
合计
一级
27个月
15个月
108个月
150个月
二级
25个月
14个月
102个月
141个月
三级
23个月
13个月
96个月
132个月
四级
21个月
12个月
90个月
123个月
五级
18个月
10个月
50个月
78个月
六级
16个月
8个月
40个月
64个月
七级
13个月
6个月
25个月
4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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