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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付款凭证备注内容与发票内容矛盾,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2]196号

案件名称 南京***大酒店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上海***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8日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1001800204,发票号码31931007-31931012,货物内容为广告费、培训费、会务费,价税合计60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12月将上述发票涉及的费用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检查期间你单位未提供上述发票开票货物内容所涉及的业务情况证据资料,且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备注内容为“物业费”,与发票内容无关,无法证实上述发票所对应的费用真实发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大酒店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1***97942L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0.8倍处罚,罚款为36484.6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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