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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企业还款来源分析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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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学要点:

1、借款企业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分析

2、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性分析



借款企业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分析


一、还款来源的分类


第一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发展与其产生直接用于归还贷款方的现金流量总称。


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融资人通过处理贷款担保,即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对担保人进行追索所得到的款项。


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关系:第一还款来源是合同履约的主要来源,融资人应把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指标,它是贷款方对借款人在发放贷款前投放方向、金额、次数和还款时间的直接依据,第二还款来源是其补充和保障。


二、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


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预期偿债能力,因此要了解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必须对借款人现实的情况做全面细致的调查,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1、企业财务分析


对借款人财务分析可分为三类:

资产负债表的财务分析:分析借款人资产状况、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及经营风险等。


利润表表的财务分析:以损益表为对象进行的财务分析,通过对借款入盈利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评价其盈利能力及发展趋势。


通常财务分析为两表结合分析。由于上述财务分析均是基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而以权责发生制反映出的资金运动与资金的实际运动过程并不完全一致,从根本上看,决定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关键因素是其现金流量。


对现金流量表的财务分析:根据一定时期内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分析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企业的现金流量分为三部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一部分现金流量的变化都是企业相应的经济活动的变化结果。这三种现金流量都可以作为还款来源,但处于正常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占较大比重,决定着第一还款来源,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评判贷款风险的重点内容。


2、企业现金流分析


企业现金流是否真实:在企业现金流量中,经营活动是最主要的活动,也是引起现金流量变化最主要的原因,而真实的销售收入是判断企业经营现金流的重要基础。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首先要满足其现金流出,而不能用于还款,同时还要关注企业付现的刚性,如支付税金、工资、存货等,通过佐证、分析现金流入结构和流出顺序来判断借款人真实的经营净现金流能否满足还款的要求。


企业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通过以下信息分析造成现金流不稳定的关键因素:


A、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管理能力,融资人可以通过分析其从业经历、观察企业历史发展轨迹(稳健型还是冒进型)以及财务信息中显现的经营波动性来加以判断;


B、上下游客户关系,通常上下游合作时间短,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则现金流的稳定性差。


C、通过其他渠道资金来源,分析判断现金流:企业的筹资现金流也是其现金流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筹资能力情况可结合企业当前经营规模、负债水平、可以提供抵押的资产状况、业内声誉和社会影响、股东实力来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判断,融资人可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有一个非常详尽的了解,对借款人会有更深层次的了解,确保借贷质量的提高。


3、对第二还款来源的分析:


第一还款来源非常重要,但绝不是说可以因此忽视客户的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主要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保证、担保等。


第二还款来源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分析:重点根据保证担保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收入情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等分析其代偿资金来源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充足,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是否能完善展期担保手续;


(2)、质押担保分析:重点根据质押担保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质押物类型、质押物保管和保值难易程度、质押物价值及价值波动程度、法律保障程度、处置变现难易程度等分析质押物对贷款的保障代偿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保障代偿能力是否充分,是否能完善展期担保手续;


(3)、抵押担保分析:重点根据抵押担保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抵押物类型、抵押物坐落位置及周边地理环境、抵押物价值及价值波动程度、法律保障程度、处置变现难易程度等分析抵押物对贷款的保障代偿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保障代偿能力是否充分,是否能完善展期担保手续;


1、抵押物的合规性审查


主要是涉及到抵押物的选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物价值、抵押率确定


抵押物的价值一般直接采用经确认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与抵押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抵押物价值一般会小于评估价值,原因在于,抵押物价值应该扣除评估价值中需剔除的部分价值。如评估价值未剔除尚未付清的土地款、拖欠的工程款、报建费、转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率的确认,要关心的是对应债权的本息,容易忽略的是抵押债权的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般操作中未考虑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合同签订合规有效性


主要有两点,一是抵押人是否具备处分抵押物的权利,是否越权代理或者无权代理;抵押物为公司财产,要有董事会授权,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须有授权委托书。二是抵押合同约定日期,一般来讲,贷款合同起止期限与抵押合同约定期限要一致。若遇到不一致的情形,要与客户及时进行沟通,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进行补救。


4、抵押物文件及其附属权益凭证保管、抵押物监管要定期对抵押物进行监管。


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性的分析


前两天与蔡老师聊天,他说所有的案子,拿到他手上,都是当成没有抵押物物来审批,重点分析分析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分析企业借款的内在逻辑。


以下内容作者:蒋伟,来源:德衡律师集团


担保尤其是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是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减少信贷资金损失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但是,担保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更不能等同于借款人的实际偿付能力。忽视了这一点,就难免放松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进而从源头上陷入不正常的信贷风险。


如果不把“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贷款发放第一审查要务,如果片面地把借款人能否提供质量较高的担保作为贷款的首要依据,如果忽视了对借款人的实际偿付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与审查,那么,商业银行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就可能变成一句空话。换言之,商业银行务必要把第一还款来源作为信贷业务的第一审查要务,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


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依靠自身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可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第二还款来源,则是指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通过行使担保权利(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对保证人进行追索)所得到的款项。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履约的主要来源,是银行决定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投放方向、金额、次数和还款时间的直接依据,第二还款来源则是其补充和保障。


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预期偿债能力,第二还款来源是对银行债权的必要保障。但不论何种形式的信贷业务,第二还款来源只能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决不能不能替代、更不能等同第一还款来源。结合上述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有的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授信管理中经常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只要客户提供充足的抵押或质押或保证担保,银行对其授信就是安全的。但事实上,客户的全部信用是以其未来的现金流入来偿还的,这是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也是银行债权安全的最基本的保障。如果仅仅考虑以第二还款来源来保障债权,进而超过客户未来现金流入发放贷款,实际上已经意味着客户发生了信用风险。而且,由于客户的偿债能力先天不足,极易发生违约现象。而借款人一旦贷款逾期,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偿大多面临多方面的困难。商业银行对公贷款的清收诉讼案件,大家都切实感受到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偿的艰辛,担保物变现难、执行难问题的普遍存在,查封顺位、处置权力等司法程序问题的难以控制,各种形形色色异常因素的阻碍干扰,确实举不胜举。


信贷业务所固有的投资风险,也要求银行必须首先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作为银行贷款项目的经营者,应当用其经营收益作为偿还银行贷款的来源。如果借款人经营不善,银行就会在收益有限(利息收益)的情况下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风险投资。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首先审查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通过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来把控贷款风险,增强风险的可控性,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要了解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银行必须就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现实情况做全面细致的调查,要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进行全面的、细致地、科学的、真实的分析。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金融法规规定,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调查的重点包括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其中,对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的调查,就是要求银行必须把好第一还款来源这一关。


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是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之一;“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可见,严格审查第一还款来源,也是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要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经营等情况及实际偿债能力的分析,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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