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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社保费用、个税处理

前言:

当前,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如何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对企业来说,税负、社保及税收风险都不尽相同?如何选择正确的用工形式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社保及税收风险呢?

1、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社保费用处理

(1)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

 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建筑企业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分三种情况签订合同而进行社保费用的处理

 第一,如果有些工种,例如,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的钢筋工、模板工、砼工、砌筑工、抹灰工、架子工、防水工、水电暖安装工、油漆工、外墙保温工等都是按照小时计算劳动报酬的。如果以上工种在以星期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则建筑企业可以与以上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每小时的劳动报酬、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即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到非全制的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建筑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劳务承包范围、验收标准、劳务工作期限、劳务款总价款、每月末结算本月劳务款、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监督和指导,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由于用工主体与提高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和农民工都不缴纳社保费用。

第三,建筑企业与长期与其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的社保费用有建筑企业代扣代缴。

2、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财务处理

(1)会计核算:分三种不同的合同签订而不同的会计核算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的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农民工工资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农民工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和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必须保证每月在20000元以下。)建筑企业财务部每月给农民工发劳务报酬时,在会计核算上,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而不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科目上核算。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劳务款结算单”、“劳务款支付凭证”和领取劳务款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如果建筑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 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部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

(2)具体的农民工管理的内控流程

如果建筑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必须按照以下流程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

第二,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第三,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四,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第五,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3、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式的农民工个税处理

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式的农民工个税处理要从以下三方面处理:

第一,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个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用工形式,则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为建筑公司员工,建筑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农民工的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建筑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的“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每月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第二,建筑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农民工个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的规定,建筑企业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必须保证每月在20000元以下。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由建筑企业代扣代缴。建筑企业的财务部每月发放农民工劳务款时,必须制作内部付款凭证或劳务款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上必须载明农民工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劳务款金额、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的笔迹。并依法履行申报代扣农民工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第三,建筑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个税处理。

建筑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建筑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综合所得”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减去5000元扣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国家规定的扣除,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同时建筑企业和农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缴纳社保基数是农民工的工资总额。

   4、异地施工建筑企业雇佣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局。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

    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3)各省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规定

综合各省的税收政策,对于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政策总结如下:

第一、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第三,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比例各省规定不一(例如:江西省规定: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广东省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江苏省按照工程价款的的4‰核定征收)。

第四,对于项目施工所在地的税务局对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不再向建筑企业注册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再进行全额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五,对于各省对施工企业项目的作业人员安按照工程造价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民工工资成本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给民工本人的月工资金额造工资支付清单表,作为成本核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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