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从而为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争议提供了有效途径。
那么,劳动者如何计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呢?
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定计算方式
1、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2、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之规定,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因法定节假日11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折算工资时不剔除法定节假日天数,故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定计算方式为:应休假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21.75天×300%×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需要说明的是,如用人单位已正常支付100%的工资,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按照200%计算。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约定计算方式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即法定标准)。因此,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低于上述法定计算方式所计算的金额,则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所计算的金额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部分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贾小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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