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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借款,再好的兄弟也得收点利息,万一他还不了了,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还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何为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找遍了各级税局官网,均未对此作明确的定义。但在北京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可以得到一点启示。
 “5.垫款、往来款项的政策口径问题
问:按照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从北京税务局答复可知,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即无偿拆借资金形成的债权。如果是有偿拆借,因为是有偿,就有了利息收入,有了利息收入,即为发生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的“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的贷款服务,则该笔债权为经营活动的债权。企业发生经营活动的债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二、非金融机构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该文件已于2011年1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所取代)规定,只有金融企业的拆借损失才可以在税前扣除;而25号公告将“(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的条款删除,这表明了只要企业间发生借款行为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作为损失扣除,不再限定为金融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失效)                                  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删除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结合以上两点得出,对外借款,再好的兄弟也得收点利息,万一他还不了了,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还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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