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失效) 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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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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