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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用“冒烟”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规者将处5000元罚款
本报济南1月9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2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实施精准打击。这是我省首次出台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规章,也是全国首例专门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量身制定的省级政府规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常见的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联合收割机等均在其列。2019年7月5日,在济南平阴瑞诚翡翠郡项目建筑工地上,铸诚集团使用的一台挖掘机获得山东省首个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半年多来,编码行动在全省各地陆续推开。  目前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为50万台左右。据测算,一台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60辆国四排放标准的卡车,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我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起步比较晚,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污染物排放底数不清,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明确,已经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短板之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崔凤友介绍。  登记管理方面,《规定》提出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向就近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违规处罚方面,《规定》明确了多种违规处罚情形。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崔凤友介绍,《规定》实施后,我省从源头、作业场内、综合执法三方面入手加强监管。在我省生产、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落实“三个不得使用”:对不编码、身份不明的机械,不得使用;排放超标、明显有可视黑烟的机械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不符合低排放规定的机械不得使用。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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