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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这种分工直接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第一: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确定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其二:对于原告而言,则是发生争议后应当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明显,第二个法律效果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牵扯到我们的问题“由谁管”。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可以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通俗来讲就是我们的问题是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来管、我们问题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还是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来管,将地域和级别都确定下来,才算是确定了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此规定,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这样的管辖设置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

很多当事人有这样的希望:”能不能把我这个案子弄到中级法院去审理,这样级别高一下,我觉得更公平一点。”是的,中级法院的级别高于基层法院,审理水平相对来讲高一些。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中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作出了限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院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状告政府的案件都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仅限定于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即如果当事人对某某县政府的行为不服,想要起诉,可以到该县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是若该行为有某乡政府或者镇政府作出,则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到基层人民院起诉。其实,立法这样的规定不无道理,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一般都在中级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较为疑难、复杂或设计较强的政策性和较高的专业技术,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进行了完善,其中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地域管辖

在大概了解了行政案件的受理级别后,我们需要确定的是该案件应由哪一地域的法院管辖,即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各自发挥其功能,共同确定管辖问题。我国地域管辖规定稍有复杂,在此简单地结合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上述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我国的地域管辖一般上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定是一致的。举例来讲,如果对政府的征地批复行为不服,则该政府的住所地所在地的法院即为受理本案的法院。

在我国,还存在特殊地域管辖,即不动产案件的专属管辖以及共同管辖,因该管辖方式较为复杂,在此不做详述。

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对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至关重要,希望广大关注的朋友积极了解法律知识,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时能够勇敢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好自己的应有利益。如问题复杂,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及时请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介入,避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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