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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课堂——危害公共安全(一)第二篇

古某驾驶小轿车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二集共四集

第二集 古某驾车撞人群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古某家的违章建筑,古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于是古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

古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在此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古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5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人为轻微伤,4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疑问

古某驾车撞人群,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以何罪处理。

案情分析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具有同等危险性。

在本案中,古某在人群聚集地采用汽车撞人的方式同时危机多数人人身权利,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行为方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题要点

古某在人群聚集地驾驶汽车撞人众人,危机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下集预告

行人二次受伤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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