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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车外身亡能否属于事故中的“第三者”

某运输工程公司为本公司货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货车司机在车外卸货时不幸被货物砸中身亡,该运输公司能否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6 月16 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运输工程公司派司机张某驾驶车辆运输货物,张某将货物运到某煤矿厂区内,在车外卸货时,被车上掉落的货物砸中后死亡。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该运输工程公司在赔偿张某的近亲属后,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张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此外,本案中,涉案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某运输工程公司,驾驶人为死者张某。张某事发时虽在车外,但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不能因这种暂时的与机动车运行在空间上的分离,认为其已经不是本车人员而转化为第三人。依照侵权责任法原理,驾驶人因本人驾驶行为造成自己的损害,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故其不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 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损失。法院遂判决:驳回某运输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 第三者”的范围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驾驶人因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即使在车外,仍负有支配、控制机动车的义务,因此身份不能转化为第三人。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自己并不能作为本车“第三者”获赔,可考虑通过购买座位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司机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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