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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之“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认为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换句话说,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具备利害关系,也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断是否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看一个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究竟是保护个别公民的利益,还是保护公共利益。如果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是个别公民的利益,或者不仅是保护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个别公民的利益,就可以承认个人利益存在。反之,如果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仅仅在于公共利益,则不能认可公民个人享有诉权。

笔者分享《行政诉讼答辩状》一份,答辩状中对“利害关系”和“诉权”进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述,最终法庭采纳了笔者的答辩意见。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 xx 职务: 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xxxx。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调查处理的答复不享有诉权,本案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答辩人受理投诉举报,经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答辩人没有诉权。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见,被答辩人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是经营者“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不是答辩人侵犯了其财产权益。答辩人受理投诉举报,予以积极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即履行了法定职责,无论答辩人如何处理,均不会对被答辩人产生强制力,被答辩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解决争议,答复行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即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调整作用。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答辩人反馈给被答辩人调查处理的答复,系建立在调查核实基础之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线索,依法组织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对涉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被答辩人所称的过期食品,答辩人随后依法对涉案商店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所形成的现场调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均符合法律要求。答辩人依《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涉案商店购进食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答辩人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并结合被答辩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综合认定,认为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商店存在被答辩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因而不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立案条件,答辩人不予立案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答辩人,答复行为合法。
三、答辩人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程序合法。
答辩人严格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以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完全合法。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被答辩人诉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查明案情,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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