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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报邻居违法兴建厨房,被告应当履行职责作出行政行为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昌、第三人黄某生、黄明某、黄某富在x县边各建有房屋一栋,双方所建房屋相邻,大门朝向国道。第三人黄某生、黄明某、黄某富还在原告黄某昌房屋后垂直方向联排建有三套建筑物作为厨房,三套厨房尚未装修、使用,第三人之间也尚未分配。临近原告黄某昌房屋后侧的厨房距离该房屋最近距离一米左右,且黄某昌房屋后侧装有窗户采光、通风,该房屋已经装修使用。

原告黄某昌于2019年6月22日向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第三人的案涉建筑物进行拆除。第三人黄某生、黄明某、黄某富所建厨房未经用地审批,被告责令第三人“退还在x县非法占用的土地65.6㎡”,并于2019年6月8日向第三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9)第11-001号)。

第三人未按照上述决定书和催告书确定的期限拆除案涉建筑物,被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交《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书》,但x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被告于2020年6月3日再次向x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x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x号行政裁定,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无证据证明已经送达第三人黄某富、黄某生,无法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二、原告观点

第三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兴建厨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原告有权对第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且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不仅占用了属于原告的耕地及集体荒山,也影响了原告房屋通风采光,降低了房屋居住质量,对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告有权向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违法检举以及寻求公权力救济。

但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一直未予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将本案第三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所建位于x县的厨房予以拆除。据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将本案第三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所建位于x县的厨房予以拆除。

三、被告观点

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的第三人黄某生、黄明某、黄某富非法占地案,被告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前期调查取证并立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依法向x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具体工作流程简述如下:2019年5月21日向第三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19年5月28日向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8日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第三人黄明某等自行拆除建在x县㎡上建设房屋;2020年2月20日被告向x县人民法院提出《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2月21日x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详见《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移送表》。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已积极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诉称2019年6月21日向答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未进行处理纯属不知情错告、滥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原告黄某昌的房屋与第三人黄某生、黄明某、黄某富所建房屋相邻,第三人所建厨房临近原告房屋一侧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原告黄某昌对该建筑物具有相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认定存在利害关系,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人所建厨房系与原告房屋成垂直方向的联排建筑,三间厨房之间仅一面墙共享,相对独立。临近原告房屋一侧的第一间厨房拆除后,第二间、第三间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均不存在影响,原告对此不具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向本院提交湖坊村委会、固村国土资源管理所、固村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0日出具的第三人建房占地证明,可以认定案涉建筑物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

原告黄某昌认为第三人案涉建筑物占用原告享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的土地无充分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仅能对造成其通风、采光侵害其相邻权的建筑物提起行政诉讼,对本案其余建筑物不具有起诉资格,本案不作处理。

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虽然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该决定书经向x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裁定不予受理,且第三人临近原告房屋后侧的第一间建筑物尚未拆除。被告辩称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但并无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告黄某昌可以对第三人所建的位于临近原告房屋后侧的第一间建筑物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该建筑物的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其余两间第三人所建建筑物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黄某生、黄明某、黄某富所建的位于临近原告房屋后侧的第一间建筑物作出行政行为。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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