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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律师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分析与区分

民事欺诈即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欺诈、诈骗类案件开始增多,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关于欺诈和诈骗类案件的民刑冲突问题。本文将从欺诈和诈骗两个概念的异同关系出发,来分析、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行为的异同关系。

一、民事欺诈与

刑事诈骗的相同点

欺诈与诈骗二者都属于欺骗,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随着法律发展到今天,“欺诈”更多是被用在民法上,强调一种行为人主观上使人受诈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而“诈骗”更多是被用在刑法上,强调受害人因受行为人故意欺骗而遭受到损失的后果,如一般诈骗罪及各个特殊诈骗罪等。两者虽然隶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从前述的概念可以看出,两者具有以下相同点:

第一、两者主观上均为故意。

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民法中的欺诈行为作了以下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以看出我国官方对民事欺诈的主观认定为故意,不包括过失。不管是狭义的欺诈,即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还是侵权法上的欺诈,两者都认为欺诈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表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侵犯财产权。只不过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主要是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以导致被诈欺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为最终构成要件;而侵权法上的欺诈主要是以导致被诈欺人的实际损失为最终构成要件。

刑事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已经为刑法学的共识。诈骗犯罪核心在骗,根本在故意。犯罪分子故意就事实进行欺骗,使他人产生认知错误,并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企图获得不法利益。

第二、两者客观上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

我国民法、刑法的法律体系在认定欺诈、诈骗时均采用此观点。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 68 条在界定民事诈骗时直接表明手段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刑事诈骗手段虽然五花八门,比如虚假短信、电话、设置圈套、碰瓷等,但是概况起来无非两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通常表现为作为,隐瞒真相通常表现为不作为,因此诈骗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正因上述均以故意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相似点,导致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可以说,刑法中的诈骗是在民法中的欺诈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于刑法中诈骗罪的理解必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来进行。但是,民事欺诈的欺骗和刑事欺诈的欺骗在性质和程度上存在区分,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就会混淆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民事欺诈与

刑事诈骗的不同点

虽然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有不少相同点,但是两者从根本上是不同的,一个属于民事违法,一个属于刑事犯罪。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侵害的客体不同,受调整的法律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我们需要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才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法制秩序,确保没有任何一个人因为民事纠纷而受到刑事处罚。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分,我认为可以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三个方面加以界分。

第一、欺骗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和诈骗罪,虽然都具有欺骗性,但两种欺骗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可以说,民事欺诈是对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如对货物数量、质量、担保情况、到货时间、对自身履行能力,长期合作意向等某一项或某几项的虚假表示或隐瞒,而诈骗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行为人虚构整个事实,假借他人身份,以完全不具有履行能力、条件的事项作承诺,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知。在分析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区分的时候,需要着重分析欺骗的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欺诈性借款和借款诈骗的区分,欺诈性销售和销售诈骗的区分,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的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分,等等。可以说,大部分诈骗犯罪类型都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民事欺诈,只有极少数不存在。以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为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思,行为人意在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仅是浮于表面,只是为了加深受害者的错误认识,完全是诈骗的掩盖,因而能够突破民事合同的履行义务与违约责任,直接认为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在民事欺诈里,客观上同样有掩盖真相、捏造事实的情况,不过实际欺骗的内容是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合同标质量、数量,或是掩盖合同标的中的问题等,或意图收获更多的不当利益而没有履行合同部分义务,导致相对人有所损失,因而可通过民事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所以、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之间的区分,还是应当以欺骗的内容为基础: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只是在合同的某个要素,例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进行欺骗,但行为人还是履行了合同,或者积极配合继续履行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其后果是合同可撤销或者违约,承担缔约过失或者违约责任。

第二、欺骗程度不同

欺骗程度是指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方法,是否达到足以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相对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只是民事欺诈;如瑕疵给付,迟延履行等情况的话,还有可能是民事违约,尚不构成诈骗罪。由此,在这些案件中区分欺骗的程度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律法规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诱使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并造成对方一定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构成诈骗罪的充足要件,关键在于,受欺骗人在参加该活动的时候,行为人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足以对全部事实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此处分财物。如果相对人在对虚构的整体事实信任的前提下处分了相关财产并遭受损失,则可以视作诈骗行为的既遂;但如果相对人只是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部分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只能作为民事欺诈处理,更或者相对人完全没有陷入错误认知,但仍然愿意继续交易,常见的如购买虚假奢侈品,或者高价收购普通书画等,则完全是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

第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

无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甚至于一些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都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存在财产损失并非诈骗罪的特征性要件,并不能就此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一般没有继续履行的诚意,这种欺骗既没有履行的物质条件,也不存在的履约能力,所以此种情况下的所虚构或承诺的事项通常不会被履行,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他人所处分的财产利益。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其签订的合同通常都是能够被履行的,行为人也会积极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进而谋取利益,只不过其中既有合同对价,也有不当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当不能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予以区分。只有诈骗罪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对价的取得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一些刑事化的民事欺诈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行为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这两种罪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两阶层理论,是否具有欺骗行为在位阶上置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如果没有欺骗行为,就不再需要讨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但在认定欺骗行为后,需要继续讨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完全不具有无对价的取得他人财产目的,那么他就很可能不构成广义的诈骗罪。故,研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具有重要意义。

三、小结

虽然我国五千年的历史上,最初的法律中并不区分民法、刑法,一直是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认为欺诈与诈骗都是一种“欺骗”、“诈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民法与刑法开始分离,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两者逐步分开,并各自形成各自的不同部门法体系。正确比较、区分二者,明确罪与非罪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法治社会的有序发展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刑法学》 张明楷 法律出版社 2016版

2、《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韩世远 法律出版社 2018年版

3、《浅议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纠纷的区别》 徐湛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8.27

4、《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比较研究》 姚妩 天津商业大学 2014.05.01

5、《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分及法律完善研究》 尚涛 兰州大学 2018.04.01

6、《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 陈兴良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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