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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垫付事故医疗费 不当得利应返还
( 2011 年 9 月 6 日 )
2011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0年10月22日,蒙某与被告姜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姜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蒙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姜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蒙某支付了姜某全部医疗费35675.80元,外加护理费500元,合计36175.80元。后蒙某就医疗费索偿问题将姜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姜某赔偿其18202.74元。
港南法院在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当判则判。对于姜某的医疗费35675.80元,根据蒙某与姜某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认定蒙某与姜某按8:2的责任比例分担,即由蒙某承担28540.64元(35675.80元×80%);姜某承担7135.16元(35675.80元×20%)。扣除蒙某已支付的36175.80元,蒙某多支付给姜某7635.16元(36175.80元-28540.64元)。法院认为对于姜某取得的7635.16元,造成蒙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该款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姜某返还给蒙某。最后法院判决姜某返还蒙某不当得利763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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