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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技术问答

  导  读  

一、

关于基础数据

Q

问题1: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初步成果能否作为划定“三区三线”的基础数据?

答:本次“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统一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数据以部下发用于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基础库为准。

Q

问题2:如何认定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答: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包括25度以上坡地(不含梯田)、河湖耕地、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六种类型,均是指城镇村庄范围外的耕地。其中,25度以上坡地(不含梯田)、沙化荒漢化耕地、石漠化耕地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图斑标注了相关属性的耕地;河湖耕地指国家下发的河流湖泊岸线及最高水位线范围(黄河滩区采用嫩滩范围)内的“三调”耕地;林区、牧区耕地包括“三调”已经标注的二调以来新增的林区、牧区耕地,这部分在“三调”图斑属性中都有标注,还包括“二调”时的林区、牧区耕地中,目前还是耕地的土地。上述几种情况扣除重叠并汇总后,形成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这些耕地以外的耕地,按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统计。相关套合形成的矢量图斑以部下发图斑为准。。

Q

问题3:城市、建制镇、村庄范围如何确定?

答:“三调”的汇总统计口径指的是按照城市、建制镇、村庄范围不打开的原则,在“三调”数据库基础上汇总形成的与“二调”地类统计口径一致的统计数据。“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按照城市、建制镇、村庄不打开统计,城市、建制镇、村庄范围内的耕地不纳入现状耕地的底数。城镇范围采用“三调”标注的“城市”“建制镇”范围,扣除其内部的部分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和水工建筑用地面积;村庄范围在沿用“二调”村庄范围的基础上,根据“三调”影像对明显存在位置偏移的情况进行了纠正,扣除已经纳入“三调”城市、建制镇及工矿、特殊、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在部备案的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范围,再加上其他“二调”以来新增的其他建设用地。上述城市、建制镇、村庄范围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Q

问题4:根据海岸线修测成果,向海一侧区域是否纳入“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底图底数?

答:纳入划定工作的底图底数

二、

关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Q

问题5: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含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和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耕地,但未纳入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仅允许截止2021年底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依法批准且落实占补平衡即将建设的耕地,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未纳入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仍需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6:2022年1月1日以来新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7: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范围内,但目前未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本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已于2020年底结束,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范围但未实施的,一律不再实施。

Q

问题8: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之外,地方自行安排的退耕还林还草(包括已实施但未成林和未实施的)范围内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9:已备案但未纳入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的农业设施建设占用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仅允许截止2021年底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农业设施建设占用的耕地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10:河湖范围内“二调”为耕地、“三调”仍然为耕地,但符合规则中淹没频次较高可退出的4种情形,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如能举证“二调”“三调”间多次淹没的证据,可以按规则经认定后不纳入保护目标。

Q

问题11:补充耕地储备库内结余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补充耕地储备库内结余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12:位于已批准的“成片开发”土地征收方案范围内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未来结合“占补平衡”要求按程序调整。

Q

问题13: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未来结合“占补平衡”要求按程序调整。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14:位于已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未来结合“占补平衡”要求按程序调整。

Q

问题15:位于已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未来结合“占补平衡”要求按程序调整。

Q

问题16:位于已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经营权用途为非耕地(如:林果、荒山、鱼塘等)的,“三调”时现状为耕地的,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17: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耕地,2021年实际现状已发生变化的,且不属于规则允许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6种情形,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原则上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对于其中已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原则上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对于其中已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可将补足后的耕地纳入耕地保护目标(原耕地不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先纳入耕地保护目标,后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置到位,动态调整。

Q

问题18:已纳入国家、省级各类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功能区或战略平台,涉及占用的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未来结合“占补平衡”要求按程序调整。

Q

问题19:根据海岸线修测成果,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位于向海一侧区域,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20:2020更调查为非耕地,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初步成果认定为耕地的,能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经核查通过后,可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21: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是否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答:确定耕地保护目标,不区分是否为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除规则确定的可不纳入的6种情形外,其余耕地均带位置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Q

问题22:永久基本农田能否在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范围的耕地上划定?

答:不可以。永久基本农田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现状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

Q

问题23: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是否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答:一般不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但位于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且难以退耕的口粮田等特殊情况,说明理由,允许继续保留。

Q

问题24:、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非耕地是否可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答:应当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现状耕地。

Q

问题25:对于市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现状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比例要求,是否也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明确的3种类型执行?

答:这3种类型是针对省级行政单元的要求,省级层面应依据省内各市县耕地现状分布、发展阶段等,对市县耕地保护目标作有增有减的统筹,确保国家、省重大战略实施。市县层面不宜强求一致。

三、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

Q

问题26:新增的重大项目拟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可将拟占用区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答:项目建设应严格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列入国家或省级规划、选址初步明确的重大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的,可将拟占用区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Q

问题27:、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5个国家公园、已明确的6个梯田自然公园和4个鸟类自然保护区是哪些?

答:分别是三江源国家公园、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浙江云和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福建念山国家湿地公园、广东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广西龙胜龙脊梯田国家湿地公园、贵州从江加榜梯田国家湿地公园、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国家湿地公园;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Q

问题28:将符合规则的耕地调出生态保护红线、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时,附属的沟渠、田间道、田坎等是否可以一并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答:可以一并调出,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相对完整。

四、

关于城镇开发边界

Q

问题29:相对独立分散、规模较小的工业、旅游、商业等用地,是否要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答:根据实际可以划入城镇开发边界,但要保持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便于识别、便于管理。

Q

问题30: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城市、建制镇用地(即标注201、202范围)是否要全部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答::现状城市、建制镇用地原则上都应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对于在规划期内确实能够复垦为非建设用地的区域,可以充分论证、实事求是规划为相应用途,不划入城镇开发边界,但不得为做大新增规模而人为抹去一些存量建设用地。拟复垦的土地在实施前仍纳入建设用地规模统计。

Q

问题31:拟撤并乡镇是否可以不划城镇开发边界?

答:拟撤并乡镇只是行政区划的调整,即使实施后乡镇建设用地仍然存在,原则上仍应划入现状或未来归并到的乡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Q

问题32:是否允许将拟拆并村庄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流量”规模纳入城镇集中建设区?

答:城镇集中建设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各地可以通过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形成“流量”规模,安排在弹性发展区,按照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使用,防止编制不切实际的减量规划,擅自扩大城镇集中建设区规模。拟复垦的土地在实施前仍纳入建设用地规模统计。

Q

问题33:部分乡镇位于蓄滞洪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无法避让,如何处理?

答::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可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之外存在新增建设的,需出具水利主管部门意见。

Q

问题34:部分乡镇全域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无法避让,如何处理?

答: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原则上应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易发区,确需划定的,需出具专项论证材料并明确不良影响防治措施。

Q

问题35:因最新海岸线修测,导致向海一侧的用地内存在一定数量的建制镇、街道,这些城镇建设用地是否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答: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可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之外存在新增建设的,需出具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Q

问题36: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能否重叠?

答:三条控制线空间上不交叉不重叠,具有空间唯一性。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可以“开天窗”的方式,划示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Q

问题37规则明确“超大城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超国家标准的城市、近十年城区常住人口减少的城市,城镇开发边界一般按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倍控制”,请问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如何统计?

答: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碗定的城市、建制镇用地(即标注201、202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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