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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划重点:关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诞生_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6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1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_
19881229日,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10年后对土地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11日正式施行。

第二次修正_
2004828,修改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沿用至今。

此次修改_
20198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11日起施行。



看点 | 历时三轮的审议重论


1\ 关于土地“征收”

一是,明确可依法征收范围的六种情况: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
二是,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是,完善了土地的征收程序,由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了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解读

对土地征收的界限、保障、程序上的清晰化,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2\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入市”

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解读

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说法终于尘埃落定,意味着中国农村土地首次面向市场直接敞开大门,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为社会资本进入乡村打开了一条通道,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为契机,未来的乡村的发展可能产生多种商业金融模式,将会有效促进乡村发展,这与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初衷一脉相承。


3\ 关于宅基地之“退出”

土地法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
一是,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二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
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解读

此项修改是基于农民变成市民的城镇化漫长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实问题考虑。三项关于宅基地更加灵活的改革举措,为留守的村民提供保障性的生活空间,为进城的农民留出回家的“后路”,为城市的人们开辟乡间的居所。从某种程度上看是平衡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一个办法,也是为农村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的另一种可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盘活放宽了条件,映射出国家鼓励乡村发展的决心和希望。


4\ 关于基本农田之“永久”
地管理法中的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解读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指出,从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这样一个价值的理念反映出国家对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和严格性,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盘活相对应是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严守。



图片来源 | 大地乡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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