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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政,看这里↓↓↓

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
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
没有产业的振兴
就没有乡村的振兴
推动农村产业融合
培育“造血”功能
才能夯实乡村发展之基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近年来,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新业态不断涌现。如果说产业是乡村振兴源源不断的“活血”,那么产业以及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就是引导“活血”流向的“血管脉络”。切实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实施乡村振兴、发展县域经济的题中之义。

如何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我们跟随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负责人
一起来寻找这些答案吧

量身定制 

产业融合急需用地保障政策

农村产业融合用地保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确保文件“实用”“管用”,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委、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全国多个省份进行实地调研,充分梳理总结地方需求和成功经验,确保政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能够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通知》起草时主要遵循4个基本原则:

01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

不能就农村论农村,要在城镇化的历史进程中考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尊重农村产业发展规律、针对农村用地现状,提出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具体措施。

02

坚持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整体格局中看农村

既要重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也要重视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其他管控边界的格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基本要求;不能把城里的产业简单地搬到传统意义上的村庄去,要区分具体业态,确定产业链上中下游最适合的区位;要适度集聚,比如农产品深加工应该进园区,既是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需要,也是降低基础设施供应成本的需要。

03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地方和用地单位反映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落地缺乏规划引导、建设用地审批周期较长、典型业态(如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等)配套建设用地缺乏支持政策等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差异化的用地政策。

04

坚持存量和增量统筹

针对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大的现状,鼓励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复合利用等进行盘活利用;针对现状建设用地难以满足一些业态用地需求的问题,允许在不触碰红线的前提下适度新增建设用地。


坚持底线 

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


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并不意味着要在农村实行大规模扩张,大量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农村的发展,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农村产业发展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开展。《通知》统筹安排农村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存量挖潜满足一些业态用地需求,同时保障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空间。

0
1

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方面

1
通过土地整治实现用地布局优化和用途调整。主要的政策工具是村庄规划﹢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地方自然资源禀赋、农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等,可以选择若干个乡镇、村庄(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为单元,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或郊野单元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在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之间,实行村村挂钩、村镇挂钩,在更大的尺度上,对农村宅基地、产业用地、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等的布局和规模进行调整优化。

2
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一是要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规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二是要坚持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途入市使用。三是根据农村产业项目的特点,既可以实行就地入市(如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也可以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对土地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保障农民安置、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将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异地建设。

3
通过复合利用拓展土地使用功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基础设施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0
2

在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方面

1
规划上预留指标。各地可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对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

2
计划上优先安排。各地要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发展需求,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市县要统筹乡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合理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合理布局,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

3
审批上简化程序。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庄建设边界内,按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村庄建设边界外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


因地制宜 

统筹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

农村产业发展要考虑一二三产业不同的发展规律、乡村功能、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劳动力和技术力量等多方面因素,既要坚持城乡融合,又要体现城乡有别,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以县域为单元统筹考虑,针对不同类型的产业提供不同的空间载体。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用地政策上,除了要“保障”,“规范”也不可或缺。既要保障也要规范,这是农村土地有序利用的必要条件。

那么,如何规范用地?

01

坚持底线思维,不能触碰红线等约束条件

《通知》明确提出,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

02

明确政策界限,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通知》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进行了界定,其政策支持范围不包括与农业农村资源无关的纯工业、纯商业项目。此外,还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政策界限,与此前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做了衔接。

03

明确禁止性要求,防止出现新的问题

为防止以产业融合发展的名义违规占用耕地,《通知》强调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为防止有的地方借机到农村圈地搞房地产,强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不得适用于房地产业,强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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